介绍
2005年9月2日,张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投保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18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不计免赔附加保险。保险期限为2005年9月3日零时至2006年9月2日24时。2006年3月19日张某驾驶该车行至辽宁省某县一中学门前时因超车时忽视安全,将正过路口的一名中学生徐某撞倒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经交警对事故责任认定,张某驾机动车负本交通肇事案的全部责任,保险公司经过审核确认该案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属保险责任。于是进入了理赔核算程序,但是由于受害人徐某为农业户口,同城镇户口的赔偿标准相差较大,对保险公司提出的赔付标准徐某家属不能接受,随即向法院对保险公司提起诉讼。
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受害人家属及其代理人认为人的生命权是相同的,对由户口所在地来做为赔付标准的认定前提是一种地区性的不平等。(2)保险公司认为,我国的人身赔偿并不是简单的等价支付,它要考虑到各地经济状况等等一些实际问题,因为每个地区...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