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交强险条例制度对公众有什么好处

 所属分类:  2013-7-9 11:38:28    加入收藏
为什么要实行交强险条例

  交强险是责任保险的一种。目前现行的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责险”)是按照自愿原则由投保人选择购买。在现实中商业三责险投保比率比较低(2005年约为35%),致使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有的因没有保险保障或致害人支付能力有限,受害人往往得不到及时地赔偿,也造成大量经济赔偿纠纷。因此,实行交强险制度就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三责险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

 

 实施交强险条例制度对公众有什么好处

  建立交强险制度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的经济赔付和医疗救治;有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化解经济赔偿纠纷;通过实行“奖优罚劣”的费率浮动机制,有利于促进驾驶人增强交通安全意识;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的保障功能,维护社会稳定。

 

 交强险实施细则正式公布

  本报讯(记者陈春艳)上海地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昨天浮出水面。上海保监局透露,从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正式实施全国统一的交强险条款和费率方案。同时,上海地区将继续使用目前的费率浮动制度,即交强险费率水平将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挂钩。

 

  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本月19日,中国保监会正式向外公布全国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和基础费率,并宣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按照规定,全国交强险实行的6万元总责任限额,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上海地区从去年4月起,已开始实施地方性交强险,其总责任保额为4万元,7月1日起,上海地区交强险的总责任保额也将提高到6万元。

 

  但并不是所有的车主都必须立刻按照新的全国标准更换保险合同。对于在7月1日前购买的保险起期在2006年7月1日之后(含2006年7月1日)的保额为4万元的强制三责险保单,投保人应尽快与投保的保险公司联系,在2006年10月1日之前完成相应的保单变更手续。而对于在7月1日之前已经购买的保险额度为4万元的强制三责险保单,并且保单尚未到期的,原强制三责险在保单保险责任期内有效,直至保险期限届满。不过,驾驶人必须随车携带保单备查。原强制三责险期满后,应及时投保交强险。

 

  中国保监会此前表示,交强险以后也将实行费率浮动机制,目前相关部门正在制定费率浮动的具体实施办法。对此,上海保监局表示,上海地区7月1日后将继续执行原有的费率浮动制度,直到全国公布统一方案。

 

  与此同时,原有的商业三责险也将作出相应调整。据悉,在全国实施交强险后,保险行业推出了A、B、C三套条款费率,费率相差不大,由各家保险主体选择。上海保监局表示,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施行过渡期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自今年7月1日起,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和费率停止使用,启用经保监会批准的与交强险衔接的商业三责险条款和费率。不过,在2006年7月1日至2006年9月30日内,新的商业三责险暂不实行费率浮动。2006年10月1日起将统一实行费率水平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挂钩的费率浮动方案。

 

 交强险条例实施 上海将保持费率浮动制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下称《条例》)即将于本周末正式实施。《第一财经日报》昨日从上海保监局了解到,自2006年7月1日起在上海市范围内正式实施全国统一的交强险条款和费率方案。《条例》规定,交强险费率水平将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挂钩,上海地区将继续使用目前的费率浮动制度,依托上海市机动车辆联合信息平台,实行“奖优罚劣”的费率浮动机制。交通违法调整因子和赔款调整因子继续沿用至全国统一实施费率浮动标准。

 

  上海市保监局表示,根据保监会《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施行过渡期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和费率停止使用,启用经保监会批准的与交强险衔接的商业三责险条款和费率。消费者可根据自身需要自愿投保。在2006年7月1日至2006年9月30日内,新的商业三责险暂不实行费率浮动,但保单信息要录入上海市机动车联合信息平台,2006年10月1日起统一实行费率水平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挂钩的费率浮动方案。

 

  同时,上海市保监局还要求,各保险公司在签发交强险保单时,按照《条例》第十二条的要求,一次性全额收取保费后出具保险单和保险标志,投保人和代理机构均不得拖欠保费。对投保交强险的摩托车,根据上海市保监局《关于规范保险业务出单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的要求,采用通过联合信息平台出具保单的方式取代定额保单出单,同时实行费率浮动机制。各公司按照交强险4%手续费规定支付手续费,规范开展相关业务。

 

  对于在2006年7月1日之前已购买的保险责任为4万元的强制三责险保单和包含4万元强制三责险责任的各类机动车辆第三责任保险,并且保单尚未到期的,原强制三责险在保单保险责任期内有效,并按照保单责任自然终了的原则,依据上海市人大《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的要求,原保单按照约定承担相应保险责任,直至保险期限届满。驾驶人应随车携带保单备查。原强制三责险期满后,应及时投保交强险。

 

  上海市保监局表示,2006年7月1日起订立或者生效的交强险合同,应当执行《条例》规定的强制保险制度。但对于在7月1日前购买的保险起期在2006年7月1日之后(含2006年7月1日)的保额为4万元的强制三责险保单和包含4万元强制三责险责任的各类机动车辆第三责任保险,投保人应尽快与投保的保险公司联系,在2006年10月1日之前完成相应的保单变更手续。

201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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