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中被保险人无责任的赔偿方法

 所属分类:  2013-7-9 12:52:58    加入收藏
交强险的无责任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明确规定了在被保险机动车有责、无责情形下,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限额。

 

  那么,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承担事故全责的机动车方乘客作为权利人,能否要求该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权利人不起诉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法院应如何处理?

  一、设立交强险的无责任赔偿制度的立法本意。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由此可见,设立交强险无责任赔偿制度的目的在于使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足额的赔偿。

 

  二、交强险的无责任赔偿制度并非为了减轻或免除责任方的赔偿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民事侵权行为发生后,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试想,如果一起交通事故,只造成全责方财产损失在1000元以内,而要求该损失由无责方交强险保险人承担。依此,这一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是使侵权人无需承担侵权责任,而无责方却承担了不利的法律后果。这一结果显然有悖于民法的公平原则。因此,交强险的无责任赔偿在于保障受害人能够获得及时、足额赔偿,其目的绝非是免除、减轻侵权方的赔偿责任。

 

  三、权利人有权要求侵权方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基于交强险无责任赔偿的立法目的,以及民事侵权赔偿的责任原则,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方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同样,受害人基于赔偿便利、侵权人实际赔偿能力的考虑,同时起诉交强险保险人、侵权人要求赔偿的,法院也应予以支持。

 

 交强险中被保险人无责任该如何赔偿?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要求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签发书面文件,说明赔偿标准,以及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通常,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以及其他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公司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且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应当依据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对于发生的保险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是否应当赔偿保险金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

 

  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道路交通事故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如果存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以及被保险人故意的情形,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在前述两种情形之下,对于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作出核定之后,应当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其通知行为的时限,仍然为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保险公司的核定结果分为属于保险责任和不属于保险责任两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保险人说明理由,例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就保险金赔偿事宜与被保险人进行协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确定保险赔偿的数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其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和被保险人在道路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保险公司在对被保险人进行保险金赔偿时,应当遵守有关责任限额的规定。

 

  如果经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了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则保险公司应当在达成赔偿保险金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如果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对于赔偿发生争议,无法达成赔偿保险金协议,则双方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解决争议。

2013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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