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解读新交强险相关变化和注意事项
变化1 死亡赔偿提高到11万元
新交强险责任限额由此前6万元提高至12.2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由原来的5万元调整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由原来的8000元调整为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则依然是2000元。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由原来的1万元调整为1.1万元,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分别由此前的1600元和400元调整为1000元和100元。
变化2 无责方无需报案
人保公司车险部人士介绍,此前发生事故后,无责方也必须向所投保公司报案,然后由保险公司查勘、定损,再由无责方保险公司向有责方进行无责财产赔偿。而现在只需有责方向其保险公司报案,有责方保险公司将承担全部查勘、定损及垫付赔款义务。同时本应由无责方赔偿有责方的交强险赔款也通过有责方的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变化3 大案可提前赔付
此前一旦发生人伤案件,肇事方需要等治疗及案件结束后,方可到保险公司理赔。新交强险中则实行重大人伤案件提前结案机制,肇事方可提前结案,拿到赔款。
据介绍,人身伤亡事故赔偿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或死亡赔偿超过11万元,保险公司可以根据相关费用单据,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其余部分可在事故结案后再按照商业保险规定赔偿。对于人伤事故不够责任限额,车主在提交申请和相关证明后,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一定比例赔付。
链接:财产损失需商业车险补充
随着交强险责任限额提高,不少车主表示会考虑减少商业三责险的保额,而保险公司人士和4S店理赔顾问则表示仍然需要商业三责险作为财产损失理赔补充。
东风本田典盛店的保险理赔顾问赵小姐介绍,交强险主要是针对人身伤亡的赔付,在12.2万元责任限额中,其中针对财产损失的赔偿限额只有2000元,而一旦发生较为严重事故,2000元的赔偿犹如“杯水车薪”,超出部分将由车主自行赔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为中国大陆官方因应《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行推出的针对机动车的车辆险种,于2006年7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配套措施的最终确立,于2007年7月1日正式普遍推行。
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交强险条例》”)的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
根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交强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仅有四种情形下投保人可以投保1年以内的短期交强险:
一是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
二是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
三是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
四是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道交法》和《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拖拉机的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对交强险实施监督制度,在受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改装和安全技术检验时,对符合要求的机动车辆均需具备有效的交强险保险,否则不能办理相关登记。
交强险的承办机构为经保监会批准授权的中资保险公司及其代办机构,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交强险,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决定或选择购买不同责任限额的商业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