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浮动比例是否有硬伤
《浙江省机动车交强险费率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联系浮动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列举了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肇事后逃逸、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无证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超载20%以上、超速50%以上、闯红灯等7种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与交强险保费费率挂钩,一旦发生,就按这种行为的发生次数,上浮幅度计算来年的保险费。
其中,“醉驾”、肇事后逃逸等两种严重违法行为,只要一次,就要在第二年上浮100%的交强险保费费率;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无证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超载20%以上、超速50%以上等4种违法行为发生,第二年上浮50%的交强险保费费率;闯红灯则上浮10%。有关负责人表示,交强险交通违法行为费率调整系数实行累加,最大不超过300%。
《试行办法》规定了可以下浮交强险费率。其中,上一年度无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的,续保时费率由基准费率下浮10%;连续两个年度无交通违法记录的,下浮20%;连续三年或三年以上无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的,下浮50%。
据介绍,《试行办法》遵循从车原则,即按照机动车上一保险年度已处理交通违法记录情况实行联系浮动。
【争议焦点】浮动比例是否有硬伤
“交强险费率浮动比例应该进行科学测算,但现在测算的过程只有少数人知道。”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师施红说,“目前7种交通违法行为与交强险挂钩的比例是不一样的,为什么有的是100%,而有的是10%?这里涉及到一个数据的科学性和公平性问题,让更多人来了解这个过程,这更有利于试行办法的实施。”
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正华赞同施红的观点。他说,交强险费率调整必须要有精算报告,这是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通过科学测算比行政制定的方式更加公平。
从车原则遭分离考验
对于交强险与严重违法交通行为关联的浮动,《试行办法》规定,“遵循从车原则,按照机动车上一保险年度已处理交通违法记录情况实行联系浮动”,而这项规定遭到了个别陈述人炮轰。
杭州某电台主持人崔颂平说,假如一个人借了他人的车子,发生交通违法行为之后,车主需要多交费,但交通违法行为却不是车主所为,如果交强险遵循从车原则就不具科学性。
“我赞成依法从严、从快、从重处理任何一例交通违法行为,但我个人对交强险与交通违法行为挂钩表示反对。”崔颂平说,通过查询相关法律,他发现这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条例相违背。“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分离是当今社会普遍存在的现象,机动车的挂靠、租赁、承包都会出现人车分离的现象,还有极端的例子,就是私自驾驶他人机动车造成严重的交通事故的,比如机动车被盗,车辆出了事故,所有人是否还要承担责任。”
时速60公里以下的不应测速
三客出租车服务公司出租车司机徐刚说,现在杭州不少公路限制时速60公里以下,有的只有40公里,如果在这些路段测速,开到60、70公里就超速50%以上,按照《试行办法》,第二年交强险费率要上浮50%,这让人很难接受。他建议,交警部门可以学习湖南和江苏等地的经验,60公里以下的道路不再测速。
“我要为出租车司机说几句话。交强险费率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挂钩,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神龙公司出租车司机黄飞华说,有些超速并非司机主观故意,比如限速标志不明显,或者接上一个病人,踩大油门那是为了救命……虽然交警表示有纠错机制,但很不方便。
2013年3月21日
外资的交强险进入会不会给中资险企造成竞争压力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