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强险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

 所属分类:  2013-7-9 19:21:13    加入收藏
对于交强险车主而言: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二)驾驶人醉酒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醉酒或无驾驶证驾车肇事,交强险免赔吗

  案情

  2008年10月5日,黄某财醉酒后驾驶一辆已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轿车,将正在路上行走的原告廖某利妻子撞死,经交警大队认定,黄某财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黄某财赔付了除交强险限额赔偿范围外的其余赔偿款,保险公司则以黄某财系醉酒驾车肇事,属免责为由而拒绝赔付交强险限额范围的赔偿款。为此,原告廖某利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某保险公司赔付交强险限额范围的赔偿款。

 

   分歧 在合议该案时,存在二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虽然黄某财驾驶的车辆已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但是,其系醉酒驾车肇事,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情形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保险公司只承担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且垫付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因此,被告某保险公司拒赔交强险限额赔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第二种观点认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虽然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情形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保险公司只承担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但并未规定醉酒驾车肇事致人死亡可作为保险公司免赔的法定事由。为此,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赔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由此可见,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为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系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而本案原告妻子是由黄某财驾车撞死,非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关于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

  首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考虑机动车方是否有过错。

 

  其次,根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再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向致害人追偿的权利,并没有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交通事故的可以免除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

 

  最后,虽然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附件保险条款第九条约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限额内向受害人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但该约定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和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属无效条款。

 

  综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属于依据国家法令强制购买的保险,目的是为了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便捷的基本保障,促进社会和谐,实现社会公平正,维护公民的身体健康权。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精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确定有关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

2013年2月15日

车辆出险行驶证未审验保险公司免赔
     案情简介2007年至2009年,某单位连续三年在某保险公司为其职工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每人11万元,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每人1.5万元。2009年9月30日凌晨,其职工王勇(化名)驾驶的小货车翻入山沟中致使其当场死亡。由于小货车行驶证过期未审验,保险公司以免责条款中的“被保险人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车辆造成死亡或残疾的,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规定,向申请人下达了拒付通知书,受益人不服保险公司的拒付决定,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胜诉,目前判决书己生效。争议...查看全文>>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7-2011 qc18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汽车江湖网 版权所有
汽车江湖网 qc188.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090127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