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车险先行赔付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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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7-9 19: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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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15日,原审被告杨某驾驶其公司的
长安小客车,在通过一人行横道时,与正在行走的刘某发生碰撞致其受伤死亡。公安交管部门认定不能确认当事人的责任。刘某的三个子女与杨某及其公司协商不成,告上法庭,法院审理中追加保险公司为被告。
一审法院查明,杨某所在公司在同一家保险公司为肇事车购买了限额为12万元的交强险和限额为10万元的商业险,约定精神损害赔偿、诉讼费不为商业险的赔偿范围。
一审法院认为,杨某驾车通过人行横道时,对正在行走的行人未停车让行,在没有证据证明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情况下,杨某对事故负全部过错,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依照规定和其所在公司与保险公司约定,保险公司应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对相关损失进行赔偿。该案核定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3万余元,扣除杨某及其公司已垫付的1.7万元、保险公司垫付的1万元,故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方11.1万余元,杨某及其公司赔偿原告方精神抚慰金3万元,驳回原告方其他诉请。
判决生效后,杨某及其公司不服,向成都中院提起再审申请,认为判决由其承担的3万元也应在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险约定的由保险公司赔付的责任限额内,应判决由保险公司承担该精神抚慰金的赔付责任。保险公司则辩称,损害。加上这3万元,已超出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其不应再承担精神抚慰金的赔偿。
记者从市人保财险公司了解到,目前已有5800余台车辆在该公司投保“交强险”。这些投保车辆中,有80余辆发生了交通事故,涉及到“交强险”赔偿。其中大部分都是车辆的财产损失,数额较小,能够达到即时赔付,但是其中十余起伤人案件,遭遇到理赔了困难。
据市太平洋财险理赔部于文国经理介绍,本月该公司已经遇到3起“交强险车辆”伤人案。但3起都没进行“先行垫付”,理赔也没有完成。主要原因是出险后,公司既没能及时拿到医院出示的费用票据,也没有拿到交通部门对于事故的责任认定,理赔无法进行,遭遇“尴尬”。
于经理介绍说,其实目前保险公司在垫付基金、人员配置等方面都已经准备充分,只是各涉及赔付的几个部门还没有衔接好,耽误了赔付。
记者25日从哈尔滨市各保险公司了解到,虽然“交强险”已经实施近一个月,但是大部分“有车族”还未购买“交强险”。据市人保财险公司人士介绍,目前已有5800余台车辆在该公司投保“交强险”,但是这个数字远没有料想的多,还不到“商三险”的三分之一。记者随后又询问了平安保险、太平洋财险等多家公司,也都表示不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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