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买交强险,车险如何理赔
2010年8月29日,龙某某驾驶摩托车搭乘一名女子,当行至大塘市场对开机动车道时,与从花基隔离带走出横过道路的行人陈某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龙某某弃车逃逸,陈某被送往市红十字会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龙某、龙某某没有向陈某支付任何费用。经市交警长洲大队处理,认定龙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龙某是摩托车的车主,该车没有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后陈某的家属与龙某、龙某某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能达成赔偿意见。陈某的家属作为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龙某、龙某某赔偿经济损失95195.3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肇事车经检验鉴定为轻便两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的范围。机动车必须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龙某作为肇事车车主,未按照法律规定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是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致使陈某无法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故龙某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承担强制保险的赔偿限额。根据法律的规定和《2010年广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陈某的家属应获得的赔偿项目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69419.70元,没有超出交强险的赔偿限额,龙某应向原告承担69419.70元的赔偿责任。
发生车祸后,很多人都会认为无责方不需自掏腰包赔偿受害人,但昨日一宗来自于寮步镇法律援助办事处的案件便显示,车主如果未购买交强险,仍须独自承担保险限额内20%的赔偿款。
没买交强险,免责也需赔偿
据了解,去年5月17日,阿富与朋友搭乘一辆小客车从东城温塘往茶山方向行驶,当行至东城温增桥路段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一辆小货车发生碰撞,当场造成阿富的颈部、左上肢等部位受伤。事故发生后,阿富所乘坐的小客车主弃车逃逸。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已逃逸的小客车车主需负事故全部责任,小货车车主及阿富等人不负责任。
“按照国家法规,行驶车辆都必须投保交强险,但小货车车主告诉交警,自己没有买交强险,这便意味着我无法从保险公司那拿到赔偿金。”据阿富介绍,交强险是遵循无过错原则,分有责和无责两种,有责需赔最高限额,无责也要赔偿有责限额下的20%。
一边是肇事车主逃逸,一边却又是小货车未买交强险,阿富实在不知道该向谁讨要赔偿金。无可奈何之际,他前往了寮步镇法律援助办事处寻求帮助。
“经过审查,我们认定阿富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阿富的代理律师李昭明告诉记者,他在帮阿富收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诊断证明等证据的同时,还让阿富尽快去做伤残等级评定,后被交警部门评定为颈部八级伤残、左上肢十级伤残。依据相关证据,阿富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双方车主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9万余元。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48条规定,“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2013年5月11日
到期的车辆保险,是否能享受到最实惠的报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