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长洲区法院公开宣判了陈某诉龙某、龙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由于肇事车的车主龙某未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法院遂判决龙某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陈某69419.70元。
2010年8月29日,龙某某驾驶摩托车搭乘一名女子,当行至大塘市场对开机动车道时,与从花基隔离带走出横过道路的行人陈某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龙某某弃车逃逸,陈某被送往市红十字会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龙某、龙某某没有向陈某支付任何费用。经市交警长洲大队处理,认定龙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龙某是摩托车的车主,该车没有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后陈某的家属与龙某、龙某某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能达成赔偿意见。陈某的家属作为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龙某、龙某某赔偿经济损失95195.3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肇事车经检验鉴定为轻便两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的范围。机动车必须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龙某作为肇事车车主,未按照法律规定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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