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辆车投了两份同种类的保险,可不可以解除其中一份?
业内答复:除交强险外,可以任意解除其中一份。
现今市场经济,消费者权益日渐受到重视,退货、换货是再正常不过的事了,那保险作为无形的商品,可以自由退保吗?
《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第二十四条款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除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况外,保险人收到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的书面申请时,应当及时办理退保手续。
这一条款说明:汽车保险是可以自由退保的。那是不是所有的保险都是这样呢?“除了交强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泉州分公司车辆保险管理部洪经理如是说。
交强险是法律规定的强制险种,因此,一旦承保后,不能退保,但如果投保人不小心购买了双份交强险,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第一章第四节规定,投保人只能解除保险期间的起期在后面的保险,就是说只能解除开始日期比较后面的那份交强险。
如果投保人不小心购买了双份商业保险,可根据自己的需求解除其中任意一份保险,解除时,提供相应的保单,以及填写保险公司的书面申请单据,而交强险的解除时必须提供起始日期在前的保险单,才能解除起期在后的交强险。
问:同一辆车投了两份同样种类保险,是不是可以获得双份的赔付呢?
业内答复:即使投保多份也只能获得一份保障。
一辆车如果投了两份保险,按照保险条例规定,最高赔付依然不变,也就是说投一份保险跟一下子投两份同种类保险的最高赔付额一样,“如果车主的两份保险投在两家不同的公司,赔付时会根据客户在两个公司投保的比例而裁定。就是说,如果你在太平洋保险和人保分别投放全额保险,那么赔付时两家公司各赔付50%,所以,对于车主来说,同时投放多份同种类的保险跟只投放一份效果是一样的。”也就是说,同时重复投同种类的保险不可能有多重保障,实属多此一举。
重复保险效力问题的认定
所谓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我国法律承认重复保险,但是对以损失补偿为原则的财产险而言,其理赔金额不能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
所以,在财产险中,被保险人可以重复保险而且重复保险的合同都有效力。但是,在投保和理赔时,被保险人有义务将重复保险的相关情况告知各保险人,而各个保险人赔偿总和不能超过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交强险所承保的保险价值
关于交强险所承保的保险价值存在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交强险的保险价值就是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正如本案中受害方认为:重复投保的交强险均有效,因为给他们造成的损失远远不止一份交强险的最高限额,而保险应该是以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为限来承担责任。笔者认为:交强险对于机动车驾驶员而言只是基本保障,而交通事故中的受害方从交强险中获得的也仅仅只是部分补偿;如果想以交强险代替商业险来获取限额之外的赔偿,这不符合强制保险制度的政策性。
第二种观点认为,交强险所承保的保险价值就是以其最高限额为限。交强险作为责任保险的一种,既有其普遍性又有其特殊性。其普遍性在于,任何责任保险都要规定一个赔偿限额作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超过赔偿限额的索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其特殊性在于,一般的责任保险赔偿限额的高低由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双方约定,而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则是国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