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交强险能理赔吗

 所属分类:  2013-7-10 22:18:28    加入收藏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此条款确立了这样一个归责原则体系:

(1)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无过错责任;

(2)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

(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

   责任限额范围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应获得全额赔偿,而不必考量其过错(故意除外);机动车一方不减轻责任。这体现了我国对人身权的保护和尊重。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投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可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是包括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两部分,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仅就财产损失做出规定,并不包括人身伤亡的赔偿。综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立法本意,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对人身伤亡的赔偿是无条件的,而对财产损失的赔偿是有条件的,这也充分体现了立法本意的人文关怀和以人为本的社会公益性质的宗旨。

交强险的权益保护定向性决定了保险公司对无证驾驶造成人员伤亡应承担赔偿责任。

社会关系必然与方方面面的利益相涉,必然存在利益的博弈。法律在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时,也自然涉及到利益的博弈,并且必须在进行利益衡量和取舍后,优先保护在一定社会时期应优先保护的社会利益。此点一般可以从一部法律或一部法规的第1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因为第1条一般规定立法目的。

《条例》是国务院根据《交通安全法》的授权而制定,其第1条规定:“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从此条不难看出,出台交强险的目的在于权益保护,强调定向保护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而非兼顾多方利益。既然是定向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其他的合法权益与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发生冲突时,其他的合法权益应不予考量,首先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对无证驾驶造成人员伤亡进行赔偿自然涉及保险公司的利益,保险公司的利益与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发生了冲突,依照《条例》的精神,自应首选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保险公司的利益在此情况下依法应予放弃。

为了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交强险出台的首要目的如《条例》第1条所说,在于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明显的公益性。《条例》第6条规定的统一保险条款、基础保险费率、不盈利不亏损的保险费率审批原则、保险费率审批听取公众意见,第7条规定的与其他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第24条规定的全国统一的责任限额以及不设免赔率、免赔额等等,均体现出交强险的公益性。

2013年2月24日

投保车损险 保额并非越高越好
    投保车损险 保额并非越高越好 可能部分车主有这样的认识:在投保车损险时尽量把保额定高一点,这样出了事保险公司可以多赔一点。 这是一个误区。一方面,按照《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另一方面,对于超过实际价值的保额,保险公司也不会赔付。 那么怎样确定自己车辆的具体保额呢?建议车主以车辆投保时的实际价值作为车损险的保额。 车辆投保时的实际价值这样计算:实际价值=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折旧金额。车辆折旧金额=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按照相关规定,被保险...查看全文>>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7-2011 qc18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汽车江湖网 版权所有
汽车江湖网 qc188.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090127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