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此条款确立了这样一个归责原则体系:
(1)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无过错责任;
(2)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
(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
责任限额范围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应获得全额赔偿,而不必考量其过错(故意除外);机动车一方不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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