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清理整顿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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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7-10 23:4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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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面清理整顿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站(点)
……凡属以下情况之一的收费站一律取消,并限期拆除收费设施:
(一)未经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站,或虽经批准但搜自变更位登的收费站;
(二)不属于利用国内外资欲或集资建设的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上的收费站;
(三)已偿还完贷薪撇黎资款,或经营期已满的收费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上的收费站;
(四)将未利用国内外资款或集资建设的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与收费公路、收费桥梁等捆绑,违规增设的收费站;
(五)虽属于贷款或集资建设的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但尚未建成即先收费的收费站;
(六)不符合国家关于收费公路或收费公路收费站设置规定的收费站;
(七)其他违反国家规定应当撤销的收费站。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城市道路及收费站加强监督管理,对经批准在道路上设置的所有固定收费站实行集中公告。各收费站均应公布设站的政府行政审批文件、工作范围、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起止年限和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三、严格对涉及机动车辆收费的审批和管理
……要加强对涉及机动车辆收费的管理,严禁将车辆通行费平摊到所有车辆并强制收取;严禁搜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严禁收费公路先收费后建设或者边收费边建设;严禁将已取消的道路收费站的收费项目转移到未被取消的道路收费站.继续变相收费。
四、进一步加强对道路收费站、检查站的审批和管理
……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具备封闭条件的连续通行的收费公路,除两端出人口外,一律不得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按国家规定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成的收费公路,其收费权的转让,属于国道的.必须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属于非国道的,必须经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收费权转让后,应严格执行原批准的收费年限和收费标准,收费年限应连续计算,不得以经营权转让或上市融资为由,延长收费年限或提高收费标准。
2013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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