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投诉电话泄吞“玄机”

 所属分类:  2013-7-10 23:52:39    加入收藏
1.投诉电话泄吞“玄机”     2009年2月20日上午,旅游客运司机徐先生从执法现场打来电话说,他在江苏by县被运管扣车处罚。因为他对处罚不服,在交过罚款后,章到罚款单据后,执法者继续扣车不放。如果想把车开走,必须在处罚决定书上写明“放弃申诉、不要求听证”的文字。否则别想把车开走,也别想拿到处罚决定书。     徐先生在执法站找不到公示的监督电话,却看到在执法者办公桌玻瑞板下压着一张供司机照着抄写的字条,即“放弃申诉、不要求听证”的宇样。     之后,徐先生依据记者查到的号码,拨打了当地交通厅监督电话,对方告诉他另一个电话号码让徐先生向那个电话投诉。大约40分钟后,徐先生来电说,受理投诉的人告诉他,运管执法行为符合规定,要求被处罚者签写“放弃申诉、不要求听证”是交通厅的统一规定。     为了证实徐先生所说,记者也拨打了那个电话,对方先详细追问记者的身份和单位,然后简短说道:这就是交通厅的规定,我这里不负贵解释。然后就挂断了电话。     去既想随盘罚欲.又想不担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愈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任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执法人员作出当场处罚决定,必须填写统一编号的《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应当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时下,司机们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这就对执法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意处罚不仅面临被举报,甚至有可能上法庭。但总有那么一些人,既想随意罚款,又不想承担法律责任风险,于是就想出了强制被处罚人“放弃申诉、不要求听证”的证据圈套。

2013年5月9日

车险事故责任与赔偿比例
    事故责任与赔偿比例 这里有一个焦点问题需要澄清,即于某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具体比例问题。于某意见是应当按照80%比例计算,而保险公司则认为应该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70%计算。而交通管理部门给出的认定书是车辆方负主要责任,根据“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21条规定,“本公司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或者由事故当事人依法自行协商的,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保险人按以下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保险车辆驾驶人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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