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程序

 所属分类:  2013-7-12 11:03:11    加入收藏

  1、如果您在行驶过程中,不小心造成他人伤亡或者财产直接毁损,应及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长保公司报案。事故结案前,人员伤亡的费用均由您先行支付;因事故损坏的他人财产,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您应当会同长保公司有关人员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长保公司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所以在支付前,您最好得到长保公司的同意,以免在索赔时发生麻烦。

  2、您向长保公司索赔时,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车辆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进行处理的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如派出所、保卫部门、物业小区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等;

  另外,造成他人伤亡的,现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长保公司可以负责赔偿的合理费用为:医疗费(限公费医疗的药品范围)、误工费、护理费(护理人员最多不超过二人)、就医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伤亡者直系亲属及合法代理人参加交通事故调解处理的误工费、交通费和住宿费等。申请以上各项费用,都要提供相应的证明。

  3、如涉及到误工费,需提供伤者的工资证明;造成伤者残疾的,需要提供残疾鉴定等。但要注意的是,这些费用的总和不能超过赔偿限额。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执行中,被执行人在保险公司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理赔款往往是执行的关键,执行理赔款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2000)执他字第15号复函,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债权人(受益人)的申请向保险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保险公司依照有关规定理赔,并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保险公司理赔数额有异议的,可通过诉讼予以解决;如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理赔的,人民法院可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但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障碍,对此笔者提出对策建议。

  [存在问题]

  理赔程序启动难。我国现行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设定被保险人行为侵害的受害人不具有保险公司收益人地位,所以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执行中,申请人不能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只能向被执行人主张权利。而当法院向保险公司代位理赔时,保险公司往往以提供材料不全、只能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才能理赔、已超过理赔时效或提出执行异议等不配合法院执行,致使理赔程序迟迟不能启动。

  怠于行使权利。保险理赔需提供事故认定书、保单、医药费发票、被执行人户籍材料、驾驶证与行驶证等,如被执行人予以配合不成问题,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避而不见,特别是外地被执行人连审理都不到庭,理赔材料难以收集齐全,法院提出代位理赔后,保险公司以缺少材料为由不予受理。有的被执行人则擅自理赔,得到赔偿款后不给付申请人,给法院执行造成被动。

  计算标准不一致。保险公司对法院生效的判决书或调解书确定的赔偿金额不认可,以内部规定或行业标准重新审查,随意变更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理赔款往往少于应执行标的额,增加执行工作量,也造成被执行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不满。

  协调配合不到位。公安部门在处理事故过程中,未能收集齐全肇事者的有关材料,有的肇事者甚至提供假身份证、行驶证等,给审理和执行带来很大麻烦。有的立案法官未充分行使释明权,受害人起诉时未提起保全申请,致使被执行人得到法律文书向保险公司理赔后携款逃避。审理中,有的法官没有考虑到案件审结后的执行,未要求被告提供详细材料,使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要花大量的时间与精力收集理赔材料。

  [对策建议]

  规范理赔程序。法院应就第三者责任险协助执行过程中相关问题与保险公司协调与沟通,对第三者责任险理赔程序、要求、期限、金额等进行规范,使理赔程序公开透明,提高执行效率,减少不必要的争议。需要说明的是,若法院执行依据是民事调解书,因调解书是双方当事人合意达成,保险公司可以重新审查理赔数额,如执行依据是民事判决书,因审判程序已对当事人的具体损失调查核实,保险公司无权再对判决书确定的数额进行审查。

  完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2000)执他字第15号复函过于原则,建议在此基础上加以完善。协助执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款由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法院向保险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附必要理赔材料,同时明确保险公司应在规定期限确定理赔数额,并在确定数额后十日内支付。若保险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理赔,法院可裁定强制执行;若保险公司确定的理赔数额低于法院确定的数额,法院可先执行没有争议部分;若申请执行人对保险公司理赔数额有异议的,可通过代位诉讼予以解决。

  加大保全力度。为避免肇事者携理赔款而逃,立案法官应行使释明权,由当事人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及时冻结被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款;保险公司在受理当事人理赔申请时,应审查肇事者是否已将损失赔偿给受害人,或与处理事故的法院、交警部门联系,了解情况。

  加强配合联系。公安部门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应当对机动车登记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及联系业务方式进行调查并记录在卷,并且应当查明肇事机动车是否参加第三者责任保险,参保的保险公司,并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加以注明。法院受理交通事故案件后,应向交巡警部门发出调卷函调取案卷材料,审理过程中,如发现有漏缺材料,应及时督促被告提供或依职权调查。

2013年4月11日

各家保险报案电话
    保险公司名称 报案电话 车险报价中心 人民财产保险 95518 人民财产保险保险中心 太平洋保险 95500 太平洋保险保险中心 平安保险 95512 平安保险保险中心 大地保险 95590 大地保险保险中心 中华联合 95585 中华联合保险中心 华安保险 95556 ...查看全文>>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7-2011 qc18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汽车江湖网 版权所有
汽车江湖网 qc188.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090127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