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理赔对于单、证的收集

 所属分类:  2013-7-12 19:51:51    加入收藏

 

核对单.证    

1 单、证的收集

     在进行理算工作之前,应先进行相关单、证的收集。单、证的收集主要是要求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中请的同时提供支持其索赔请求的有关单、证。保险公司理赔人员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单、证进行理算。《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理赔人员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单、证不完整的,应当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相关的单、证。但是,理赔人员应当尽可能一次性提出要求提供的单、证种类,避免出现多次、反复的现象,从而延长理赔时限,影响保险服务质址。各类保险案件所要求提供的单、证主要包括:

     (1)出险通知书,索赔申请书,保险单正本,事故处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法院、仲裁机构出具的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仲裁书,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肇事

     (2)涉及车辆损失的还需提供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及修理项目清单和零部件更换项目清单、车辆修理的正式发票、修理材料清单、结算清单等。

     (3)涉及其他财产损失的还需提供财产损失确认书,设备总体造价及损失程度证明,设备恢复的工程预算,财产损失清单,购置、修复受损财产的有关费用单据等。 (4)涉及人员伤亡损失的还需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出院通知书,需要护理人员证明,医疗费报销凭证、处方、治疗用药明细单据,伤、残、亡人员误工证明及收人情况证明,法医伤残鉴定书,死亡证明,被抚养人证明材料,派出所出具的受害者家庭情况证明,户口,丧失劳动能力证明,交通费、住宿费报销凭证,参加事故处理人员工资证明,向第三方支付赔偿费用的过款凭证等。 (s)涉及车辆盗抢案件的还需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立案证明、车辆购置费(税)凭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停驶手续证明、机动车

     历凭证、全套车钥匙等。 被保险人按照要求提供了理赔所需的单、证之后,保险人应与被保险人办理单、证的交接手续,并对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单、证进行审核。

     2.单、证的审核

     单、证的审核包括形式审核和实质审核。

     (1)形式审核。形式审核是指理赔人员对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单、证在形式上的符合性进行审核,确定这些证明文件是否符合保险合同以及理赔实务的要求。

     2)实质审核。实质审核是指理赔人员对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单、证的内容进行审核,包括判断单、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真实性审核是对单、证真伪的判定。在机动车辆保险案件中存在大量作为理算依据的各种证明文件,这些证明文件的真伪将直接影响赔偿金的给付。目前,在机动车辆保险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发现的单、证真实性的问题主要是伪造和涂改.单、证,使这些证明文件有利于其自身利益。合法性审核是对单、证出具部门的行政行为是否基于客观事实,是否依法行政进行确认。在机动车辆保险赔款理算过程中发现的单、证合法性的问题主要是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出于其他原因没有严格执行政策,出具了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单、证。例如,有的基层单位在出具事故死亡人员抚养对象的证明文件中弄虚作假等。合理性审核是对伤员抢救、受损财产修复、事故处理等过程‘扣的费用支出是否合理、必要进行认定。

201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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