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联合机动车辆保险的介绍
附加险投保方案如下:
(1)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全车盗抢险、租车人失踪险及车辆划痕险。
(2)在投保了第三者贵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车上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及车辆意外事故污染责任险。
(3)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_I几方可投保杂支费用险、不宝!·免赔特约险及出境责任险。
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表由机动车辆保险荃本险费率表(分为营业、非营业两类)、机动车辆保险附加险费率表、费率调整系数表、提车暂保单费率表、摩托车及拖拉机定额保险单费率表五部分组成。
部分附加险介绍
(一)租车人失踪保险
I.保险责任
投保了此附加险的机动车辆,租车人未能按机动车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问归还车辆,经公安部门立案、确认租车人与租赁车辆同时失踪,失踪案满三个月未查明保险车辆下落的,保险人按本附加险的规定赔偿被保险人的保险车辆损失。
2.除外责任
不论下列任何原因和情形,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1)租车人未与被保险人订立合法有效的机动车租赁合同;
(2)保险车辆在失踪期间,造成第三者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3)被保险人因与租车人发生经济纠纷而导致车辆失踪;
(4)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5)保险车辆部分损失;
(6)被保险人在出租该保险车辆时不是依法成立的车辆租赁公司。
3.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投保车辆的实际价值以内协商确定。
当保险车辆的实际价位高于购车发票金额时,以购车发票金额确定保险金额。
4.被保险人义务
(1)被保险人得知或应当得知租车人未能按机动车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归还车辆,应在48小时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通知保险人;并及时登报声明,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2)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受理案件证明和车辆已报停手续。
5.赔偿处理
(1)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单证,保险人按基本险第26条第(1)项有关规定计算赔偿金
额,并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2)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由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赔付结案。
6.其他事项
保险人赔偿后,如失踪的保险车辆找回,应将该车辆归还被保险人,同时收回相应的赔款。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意收回原车,则车辆的所有权益归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做好该车的善后工作。 7.保险费
保险费为保险金额的0.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