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的概念
人寿保险狭义的人寿保险以人的生死为保险事故.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极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其基本分类如下:
(一)死亡裸隆
1.定期死亡保险。又称为定期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约定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事故并由保险人负责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保险期限有一年、三年、五年、十年等,也有以被保险人达到一个确定的年龄,如55岁或70岁。如果保险期满后被保险人仍生存,保险人不承担给付责任,保险费也不予返还。定期保险的保险费低于任何一种人寿保险,可以使投保人以较低廉的保费换取较高额度的保障,适合于经济收入低,且有保障需求的客户,也较适合单位或团体。如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祥和、祥运保险,团体定期寿险,及其他各公司的团体定期寿险等都是典型的定期寿险险种。
2.终身保险。终身保险相对定期保险而言。是没有固定期限的死亡保险,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提供终身保障。只要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保险事故则给付死亡保险金。终身寿险的费率一般高于定期保险。但由于没有保险期限的限制,购买终身寿险的每个人只要是发生保险事故都可以获得保险保障。因此被保险人寿命越长,对寿险公司经营越有利,一般生命表的平均期望寿命约为73一80岁,因此有的条款中,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90岁或100岁,可以提前给付保险金。
(二)生存保险
生存保险是与死亡保险相对应的一种定期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某一期间内生存为保险事故,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般以子女的教育、婚嫁金等多次返还的定额生存保险金居多。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所交保险费不退,保险责任终止。
生存保险主要是为了使被保险人到一定时间后,可领取一笔保险金以满足生活的需要,因此生存保险具有较大的储蓄因素.是开发投资、分红类保险的基础。
(三)两全保险
两全保险是将生存保险同死亡保险合二而一,被保险人不论在保险期内因保险事故而死亡,还是生存到保险期满时,均可领取约定的保险金。是一种定期保险,所以又称生死合险。满期日可以在确定的期间内结束.也可以当被保险人达到一定的年龄时到期。自1984年开始开办的简身险,是学自日本的最早的两全险种。现在的两全险种种类繁多责任搭配也很新颖,还有近年开办的分红类险种,均是典型的两全险种,因为其既有较高数额的储蓄保费,又有死亡或高残保障.是较受欢迎的保障类险种。
(四)年金保险
所谓年金保险也是一种生存保险,在被保险人约定生存期间一次或多次给付定领或增颇的保险金。年金保险是以提供老年生活费需要为特点的险种,大多属于终身保险,给付类型多种多样:
1.如按被保险人数分类,有:
(1)个人年金:以单一被保险人为给付条件的“个人养老”等险种;
(2)联合最后生存者年金:以二人以上的被保险人中至少有一人生存作为给付条件的联合最后生存者年金;
(3)联合年金:以两人以上的被保险人同时生存作为给付条件的联合年金。如金婚银婚保险等。
2.以年给付金额的数量分类,有:
(1)定额年金:年金的给付每次均按固定数额给付的,如国寿养老年金;
(2)变额年金:年金的给付金额以每年固定比例增加或减少的.如递增类年金。
3.以给付期间分类,如:
(1)终身年金:以被保险人的生存作为年金的支付条件,如果被保险人死亡,年金就停止给付,保费也不予退还;
(2)最低保证年金:如10年或5年固定年金,被保险人在固定时间内不论生存或死亡都可领取年金。
生存保险和死亡保险,两种保险的风险性质不同,其中年金保险与终身寿险尤为典型,两者的风险性质截然相反.所使用的生命表也有所不同。特对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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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尸之 │年金保险 │终身死亡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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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承担风险的类│承担长寿的风险 │承担短寿的风险 │
│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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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失分摊方式 │由短寿的年金受领人分摊│由长寿的被保险人分│
│ │ │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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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保费决定方式│预计每年被保险人的生存│预计每年被保险人的│
│ │人数 │死亡人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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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表类型 │可使用最高年龄为115岁 │可使用最高年龄为 │
│ │的生命表 │卯岁的生命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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