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诈骗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强险”是每个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必须为车辆购买的车险产品;从车主的角度来讲,购买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即负有在“交强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与损失金额范围内为车主承担交通事故中被保险车辆对第三方造成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由于“交强险”所承担的保险责任,只是被保险车辆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失,且有一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制,所以单单购买了“交强险”对车辆的风险保障是远远不够的,对车主来讲,要想对车辆风险有一个较为全面的保障,必须还要购买车险商业险产品。
车险商业险产品中的A、B、C三款,无论从险种形式上,还是具体险别内容上,均不存在大的本质差别。从形式上来讲, 商业险分为“基本险(或者叫主险)与“附加险”两个大的部分,这两个大的部分中又根据保险责任的不同分为若干不同的“基本险险别”与“附加险险别”。“基本险”与“附加险”的主要不同之处是:“基本险”可以单独投保,“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车主若要投保“附加险”某险别,必须同时或者事先投保了所要投保“附加险险别”所对应的“基本险”险别。举例说明一下,若要投保“附加险”中的“玻璃单独破碎险”,则必须同时或者事先投保了“基本险”中的“车辆损失险”,也就是说“玻璃单独破碎险”属于“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
一般来讲,现行商业车险条款中,基本险主要有“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四个独立的险种,车主可以选择投保其中的部分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A、B、C三款车险产品中的附加险险种虽然不尽相同,但是车主一般选择投保的主要险别大体一致,主要包括“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身划痕损失险、自燃损失险、车上货物责任险、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险、涉水行驶发动机损坏险、不计免赔险等”。其中,“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身划痕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涉水行驶发动机损坏险”属于“车损险”的附加险;“车上货物责任险”属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险”属于“车损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与车上人员责任险”三个主险险别的附加险。
总的来讲,虽然目前市场上不同的保险公司使用的车险产品不同,但就其实质内容来看,普遍具有“同质性”的特点,车主在为自己的爱车投保时,勿需为选择A、B、C车险条款大伤脑筋,切实了解其中的实质内容更为重要。
温馨提示:机动车辆作为人们重要的交通代步工具,其拥有量与使用频度均越来越高,而车辆在使用过程中面临的风险程度与实际风险发生频率亦呈上升趋势。所以,广大车主要适时根据自身的需求,选择购买适合自己的车险险别,确保将风险降到最小,同时,还要多学习和掌握安全驾驶的技能,确保您和他人的安全。
《交通事故认定书》也能买!用处之一便是骗车险!近年来,不少人通过这个买卖大捞了一笔,而整个“生意链”最核心的《事故认定书》,其销售者竟然就是交警。
去年,深圳罗湖区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根据举报线索端掉了一个专门骗车险的犯罪团伙,从而牵出交警参与骗车险的交易内幕和相关案件。
几名交警被抓,震慑了交警队伍。2010年同年,深圳地区保险公司车险的赔付金额额明显下降,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例,该年赔付额比去年同期少了1400万元。
原汽车销售员工导演整个诈骗
2009年底,罗湖区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批捕了一宗保险诈骗案,涉及犯罪嫌疑人8人。罗湖区反渎局认为需要跟踪、深挖,调查该案是否会涉及公职人员犯罪。
经过审讯,整个骗险内幕暴露出来。原在深圳从事汽车销售的刘某利用自己掌握大量高档车辆车主的资料,用电脑合成大量事故照片,然后将合成的事故照片和客户资料提供给宋某。
宋某在罗湖莲塘某汽车维修厂工作,可以在该辖区内的执勤交警廖某手中购得虚假内容的《事故认定书》,刘某再持这些材料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找欧某和冯某,骗得保险赔偿金。
每一个环节,刘某都会给相关人员不同的提成。
反渎局侦查员通过细致调查调取涉案保险档案,并找到车主,和当事司机核实相关交通事故的真伪。
侦查员发现所有车主和当时司机都证实没有发生过涉案《事故认定书》上所记载的交通事故。甚至很多当事司机的资料都是虚构的。
“交通事故快处快赔”让交警多了生财之道
该生财之道,涉及交警,但交警的作为与最终保险公司的赔付有必然关系吗?经过认真梳理,侦查员们证实,在当事人进行车险理赔所需要提供的资料中,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是保险公司在决定是否赔付的关键性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