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3年以前,各家产险公司均使用统一的“统颁车险条款”;2003年以后,随着市场上保险主体的不断增多,各家保险主体均开发使用了自己的“个性化车险条款”;2006年7月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以来,形成了延续至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为“交强险”)”和A、B、C三款主要商业车险条款的车险产品格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强险”是每个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必须为车辆购买的车险产品;从车主的角度来讲,购买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即负有在“交强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与损失金额范围内为车主承担交通事故中被保险车辆对第三方造成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由于“交强险”所承担的保险责任,只是被保险车辆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失,且有一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制,所以单单购买了“交强险”对车辆的风险保障是远远不够的,对车主来讲,要想对车辆风险有一个较为全面的保障,必须还要购买车险商业险产品。
车险商业险产品中的A、B、C三款,无论从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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