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车辆会有不计免赔保险呢?

 所属分类:  2013-7-13 22:39:42    加入收藏
 不计免赔特约保险是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共同附加险,是指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赔偿,对其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按车险基本险条款规定计算的免赔金额,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20条规定,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损失经保险双方确认后,还应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20%。

  与免赔有关的还有第23条:“保险车辆发生基本险条款第一条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的,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但在符合赔偿规定的范围内实行5%的绝对免赔率。”

  不计免赔特约保险所承保的保险责任,也就是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部分。因此,车主只要投保了该附加险,就可把本应自身负责的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保险车辆或第三者责任损失越大,该险种的保障作用就越明显。

  如何投保不计免赔特约保险呢?按照不计免赔特约保险的附加方式,只有在同时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该附加险,两者缺一不可。保险费按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之和的20%收取。

  办理了不计免赔特约保险后,在保险期限内,不论保险车辆发生一次或多次基本险保险事故,该附加险均承担相应的不计免赔责任。当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中任一险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时,该附加险的保险责任同时终止。此外,车主要注意,对于各附加险项下规定的免赔金额,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所谓不计免赔特约保险即100%赔付。负责赔偿在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中应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的免赔金额。不计免赔特约险与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规定有关。在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方法中有如下的规定:“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

  单方肇事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20%。”我们知道,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警察会根据现场的情况,判定事故双方的事故责任。如果我方车辆驾驶员对交通事故负有责任,按照这条规定,我们就不可能得到100%的赔偿,必须根据我方所负责任减去相应的免赔金额。投保了不计免赔险后,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这条规定就失效了。无论我们在事故中负担什么责任,都可以得到100%的赔偿。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不计免赔特约保险费用计算公式以及方法。

  看完不计免赔特约保险的介绍,我们来看看不计免赔特约保险费用计算公式。

  不计免赔特约保险费用计算公式:不计免赔险保险费=(车辆损失险保险费+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20%。不计免赔特约保险费用计算方法有两种。第一,将车辆损失险保险费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代入公式计算。此处的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均为未计算无赔款优待之前的应收保险费。第二,如果投保的车辆上一年没出险,且上年度投保了本险种,并在保险终止之前续保的,实收保险费=应收保险费×90%。

  建议您最好投保不计免赔特约保险。因为在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保险公司都有按照您在事故中的责任,只赔偿您实际损失的80%-95%的约定,这可能使您将来在实际获得赔偿方面产生比较大的损失。据统计出险的时候车主们用到最多的险种就是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通过投保不计免赔特约保险,在这两个险种上才能得到您所应该承担损失的100%赔偿。

  在车损险和三者险中有一个事故责任的免赔率。意思就是在进行赔偿时会根据你的事故责任比列扣掉一些赔偿金。

  举个列:

  你与其它车辆发生了碰撞。各自承担百分之五十(50%)的责任,你的车损失了1000.别人的车损失了2000.在不包含交强险的情况下。如果你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保险。那么你的车辆将获得险金:

  1000*0.5=500元、第三者险2000*0.5=1000元。

  如果没有投不计免赔,你的车辆将获得:

  1000*0.5*0.92=460元,第三者险2000*0.5*0.92=920元。

  为什么车辆会有不计免赔保险呢?

  它是一种附加险,只有在办理三者险与车损险后才可以买此保险。办理此险后,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索赔时,按交警责任认定,应由保户承担事故责任的绝对免赔部分,转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车主不再承担绝对免赔金额部分的损失,即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可达100%。

2012年8月9日

我国机动车辆保险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程
    新中国成立之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就开办了汽车保险,但是不久就出现了对这一保险的争议,不少人认为汽车保险以及第三者责任保险对于肇事者予以经济补偿,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增加,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于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55年停止了汽车保险业务。直到70年代中期为了满足各国驻华使领馆等外国人的汽车保险的需要,开始办理以涉外业务为主的汽车保险业务。到1980年我国全面恢复了国内的保险业务,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逐步全面恢复汽车保险业务,以适应国内企业、单位对于汽车保险的需要。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经济和...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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