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 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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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7-14 13:4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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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在综合分析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责任限额调整方案。新责任限额方案内容如下: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上述责任限额从2008年2月1日零时起实行。截至2008年2月1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
特此公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交强险全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从这个意义上理解,交强险属于广义的第三者责任险,但显然它的保障范围更宽。
交强险赔偿限额
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通常为1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交强险浮动费率
交强险作为强制保险,交强险的基础费率为每年950元,并施行浮动费率制,总体的原则是“奖优罚劣”。比如车主在一年里没有发生交通事故,也没有交通违章,则费率下浮10%,以此类推最高可优惠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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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来定损可能错过报案期限
一般来说,就地定损是异地出险车辆最常见的定损方式。但可能节假日期间保险公司定损人手不足,部分车主不愿意耐心等待,干脆开回保单所在地后再定损。对这种情况,车主一定要注意事先报案并征得保险公司的同意,否则很可能被保险公司视为错过报案期限处理。
另外,损失较大或发生人员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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