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案例之男子驾车追尾同事货车后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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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7-14 16:4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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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车祸是一件让人很郁闷的事情,如果发生了严重车祸,保险公司还不理赔,那就更让人抓狂了。这几天驾驶员黄某就碰到了这样的事情。
7月9日晚上9点多,黄某驾驶着货车在台金高速公路法莲隧道内行驶,突然他感觉到了车子一阵剧烈的抖动,然后车速突然降了下来。不一会儿,他就看见后面一辆货车追尾撞了上来。
黄某赶紧下车查看,他发现后车的驾驶员是和自己在一家运输公司上班的老乡贺某,两人平时关系不错。这下让黄某慌了神,出了这么大的事可怎么办。
他赶紧打电话报警,并将后车受伤严重的驾驶员送到了医院抢救,可是噩耗还是传来了,贺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而更郁闷的还在后面。据了解,发生事故的两辆货车同属金华永康的一家物流公司,都在同一家保险公司投保,投保人均为该物流公司。两车投保险种齐全,包括交强险、车上人员险5万/位、三者险50万、车损险21万,每辆车保费均超过一万八千元。
在交通事故中,保险理赔一般是按照交强险先行,商业三责险补充的原则进行赔付。但中国保险协会2006年有文件规定了一条责任免除条款,即同一被保人财产属于除外责任,不是属于保险公司理赔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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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同一投保人的两辆被保险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此时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是相对而言的,后一辆浙DXXX1学教练车的损失是其作为“第三者”的损失,而非其作为“被保险人”的损失,因此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否则,对于一些特殊行业,譬如本案的原告,又譬如拥有几千辆车子的大公司,除非它到一千家保险公司投保,否则都可能发生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混同之状况,那试问中国有一千家保险公司么?显然,保险公司所谓的这种不合理“行规”极大地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保险也就失去了其应有的作用。
保险公司不将同一被保险人名下的不同投保车辆视为第三者,是出于道德风险的考虑,但此举在实务中对于真正受害者并未起到保护作用。浙DXXX1学,浙DXXX2学同属本案被保险人的财产,但此次保险事故发生在两车正常教学过程中,事发偶然,绝非人为恶意骗保为之,不存在道德风险之规避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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