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保险特种车辆保险条款

 所属分类:人保车险   2013-7-14 20:40:24    加入收藏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品名称: 中国人民保险特种车辆保险条款

  保险类别: 车险

  保险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年龄: 无年龄限制

  缴费方式: 趸缴

  缴费期限: 一年

  保障期限: 一年期

  产品特色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特种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用于牵引、清障、清扫、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轮式或履带式专用车辆,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清洁、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车辆,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特种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特种车辆下的受害者。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五条 特种车辆损失保险:

  (一)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操作人员在使用保险特种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特种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坠落;

  2、火灾、爆炸、自燃;

  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4、暴风、龙卷风;

  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7、载运保险特种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或操作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特种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2013年3月29日

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
     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总 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商业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改申请书、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本保险为基本险。投保了本保险后,可选择投保相应的附加险和特约条款。基本险条款、附加险条款、特约条款的法律效力为:特约条款高于附加险条款,附加险条款高于基本险条款。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基本险条款为准;特约条款未尽事宜,以基本险条款或附加险条款为准。第三条 保险机动车灭失或发生全部损失、推定全损、部分损失一次赔款金额与免...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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