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诈骗罪是如何认定的

 所属分类:  2013-7-20 16:34:47    加入收藏
2012年10月,车主梁生向某保险公司客服投诉称:一自称该保险公司员工的杨先生来电称,公司近期有一个“回馈老客户,赠送一次免费保养维修”的活动,可以帮其车辆表面划花受损部位进行一次免费维修。

  欺诈短信如下:“你好,梁先生。我是某保险公司车险跟进部的小杨。单方事故无限次免查勘现场交警服务。全年免垫付修车。市内全年免费拖车、救援;所有汽车业务免费代办(年审、罚单等),我小杨全年24小时跟踪服务。提前续保提供一次全车保养维修服务。”

 

  于是,信以为真的客户在指引下把车开到海珠区新滘中路上涌南某修理厂,交给维修厂进行保养维修。由于梁先生恰好对保险业务比较熟悉,在维修过程中,梁先生发现该修理厂出具的维修委托书和车辆定损单与保险公司平时出具的格式版本不同,怀疑活动有诈骗成分,遂致电该保险公司客服热线要求解释。经保险公司调查人员取证核实,发送短信的杨先生并非该保险公司员工,且保险公司也从未举办过类似活动,可以认定这是不法人员假借保险公司名义实施的一起诈骗活动。

  经过车主的进一步确认,还发现该修理厂利用梁生的私家车制造了两起虚假的双方事故,索赔总金额六千元左右。两起事故中的证件资料都是诈骗人员从梁生手中骗取,他们甚至还利用梁生的身份证擅自在某国有银行开户,并已准备向保险公司索赔。由于车主梁生和保险公司及时发现这起诈骗活动,并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才没有造成进一步损失。现公安部门已经受理了该起案件,并正在作进一步的侦查取证。


  了解到,诈骗人员一般是以免费保养维护为名,诱惑车主提供车辆和证件,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那么车主可以通过以下步骤进行分析。

  第一步:诈骗人员的常用手段之一是冒充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诈骗人员甚至还伪造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名片和工作证,以取得客户信任),以提供免费车辆翻新、免费保养维护等服务为诱饵,骗取车主资料和车辆。诈骗人员在骗取车主资料和车辆后,会尽快到银行利用车主的身份证原件以车主的名义开户,用于办理保险索赔。

 

  第二步:诈骗人员随后驾驶车主车辆再故意制造轻微交通事故,并到保险公司理赔服务点完成定损。第三步:诈骗人员之后再使用车主的身份证等材料,谎称是客户的代办人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在车主不知情的情况下成功骗取保险金。表面上看,车主暂时得到了免费保养维护的“小利”,但在车主将来续保时极有可能出现“莫名其妙”的出险记录,从而导致续保保费增加。并且诈骗人员所在的维修厂维修质量无法保证,而车主也不清楚车辆的维修情况,极易出现安全隐患,危及车主的生命财产安全。此外,诈骗人员也可能利用车主的证件原件开办信用卡、提供担保甚至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给车主带来更多不必要的麻烦。

  保险诈骗罪:(刑法第198条)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虚构保险标的”,是指投保人违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虚构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保险标的或者将不合格的标的伪称为合格的标的,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

 

  保险诈骗罪是如何认定的


  (一)划清保险诈骗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关键在于骗取保险金的数额是否达到了较大,未达较大数额,可按一般的违反保险法的行为处理,达到较大数额构成保险诈骗罪。

 

  (二) 认定保险诈骗罪中涉及有关犯罪的问题。

  实施保险诈骗活动,故意以纵火、杀人、伤害、传播传染病、虐待、遗弃等行为方式制造财产损失、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结果,骗取保险金的,依照《刑法》第198条第2款规定,按数罪并罚处罚,如放火罪与保险诈骗罪并罚,故意杀人罪与保险诈骗罪并罚,故意伤害罪与保险诈骗罪并罚,等等。

201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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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邓先生私家车的交强险2012年2月份已经到期,但并未及时去交强险保险公司续保。4月21日夜晚,邓先生驾私家车在回家途中将行人田小姐撞伤,田小姐被送往医院救治,前后共花去医疗费10万元左右。5月初,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邓先生承担主要责任,田小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最后法院认为机动车交强险到期后未及时续保,在此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车主仍需先参照“交强险”标准进行无条件赔付,不足部分按责任比例赔偿,判决邓先生赔付田小姐共计8.9万元。 交强险是通过国家法规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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