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不及时救治被害人致人死亡 如何理赔
〔案情〕
1983年7月6日,被告人王某(工人)“嘎斯”51型汽车,从甲地运货物至乙地。
无证驾驶一部自购的当晚,住进一旅社,次日凌晨,王准备开车启程时,当地一职工曾某搭车。地卸货后,又到某自行车零件厂装载自行车轮圈。
二人同车至乙当日下午17时许,离开该厂,经武平县路线开回厦门市。18时10分行至岩前伏虎地段时,汽车右车厢将同一方向骑自行车的某厂职工吴某连人带车撞倒,汽车右后轮将吴轧过,当即被目击肇事现场的群众拦截,并催促王赶快将伤送医院抢救。王答应立即把伤者送医院抢救,叫同车曾某帮助将伤者抬进驾驶室后驶离现场。被撞人吴某在汽车行驶中一边发出痛苦呻吟,一边虚弱地请求王赶紧将其送医院抢。王向曾提出拿几十元钱给吴,将其放路边叫吴自行到医院治,因遭曾对未逞。汽车继续前行途经两个县城和两个公社所在救疗地,王既未停车查问也不将吴某送医院救治,继续向前行驶。后汽车因故障两次停车修理,王也未拦截其他车辆帮助救治。故障排除后,继续前进,夜里23点左右,被撞人吴某终因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途中汽车又多次出故障检修,至次日晨};}时左右行至漳岩公路215公里285米地方时,又因故障停车。同车人曾某下车乘长途车返回本县,王遂将吴的尸体抛在公路左侧2.5米处不易被人发现的草丛中。后将车修好开回厦门。
汽车肇事地点所辖交通部门接到群众报案后,立即开展工作。在勘察现场的同时,派人向附近医院查询,有无人被救治。当附近数个医院都一致回答没有接到被汽车撞伤的人时,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过20多天的调查、走访,将王缉拿归案,并将王押至抛尸现场找到被害人尸体。
〔审判〕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证驾驶汽车,肇事伤人后,不采取措施积极进行抢救,无视受害人的呻吟和生命危险,企图将受害人抛下汽车以逃避责任,当遭到同车人曾某反对后,仍继续拖延时间,’对随时可能出现死亡的被害人放任不管,使受害人终因未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王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被害人吴某死亡后,王某又抛尸灭迹,其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予从重处罚。根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以间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评析〕
2003年10月28日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标和立法意图都充分体现了保护弱势群体的立法精神,这也是新法颁布后讨论的热点之一。人的生命健康权是至高无上的,一旦受到威胁或侵害,必须进行及时的救助和保护。为尽可能保护交通事故伤者的生命安全当立即停车新法明确规定: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抢救伤者,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新法从当事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兰个方面出发,明确规定了在救助交通事故伤者时所负的义务和职责,把人的生命健康权提到特别重要的地位。
2012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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