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死老人 为何遭到拒赔

 所属分类:  2013-7-21 13:52:00    加入收藏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为中国大陆官方因应《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行推出的针对机动车的车辆险种,于2006年7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配套措施的最终确立,于2007年7月1日正式普遍推行。

 

  2010年4月19日,牟某为自己所有的厢式载货汽车向某财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限为:2010年4月20日零时至2011年4月19日24时。

  同年10月15日18时58分,牟某驾车路过湖北荆州市所属的石首市时,在建宁大道上将横过马路的郑大爷撞倒,导致其当场死亡。石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10月21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驾驶员牟某负此次交通事故全责,死者无责。事故发生后,郑大爷生前居住地的居委会为其料理了丧事。

  10月28日,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牟某向作为死者受益人的居委会赔偿丧葬费11854.5元、死亡赔偿金138145.5元,共计15万元。牟某付款后向财险公司申请交强险理赔,保险公司以死者郑大爷受益人不明确为由,拒绝受理此案。牟某遂以财险公司为被告,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交强险理赔纠纷诉讼。

 

  审判结果

  牟某向一审法院提出两项诉讼请求:一是要求判令财险公司向其支付交强险死亡赔偿金11万元;二是要求保险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审法院经庭审查明:原告牟某向被告财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双方签有交强险合同;牟某驾车出险,导致郑大爷死亡,有事故地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发生后,居委会为郑大爷实际支付丧葬费11854.50元,有相关票据;牟某向居委会给付15万元赔偿金,有交管部门依法组织调解达成的赔偿协议。

 

  原审法院据此认为,涉案的交强险合同合法有效,对合同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原告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所受到的损失,被告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原告要求按交强险死亡赔偿金限额支付11万元的诉求应予支持。被告引用最高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拒赔的理由不能成立。判令保险公司向牟某支付保险金11万元。

2013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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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 承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载货物从车上掉下来造成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而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赔偿责任在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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