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保险公司也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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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7-21 14: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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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21日,被告蔡某某驾驶被告王某某(蔡某某与王某某系夫妻)所有的苏AV×面包车在某市某区某路308号小区内倒车,未观察后方情况,碰到原告庞某某(年已八十的老太)致庞某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当日,原告被送至某市市级机关医院治疗,经诊断:原告左手大拇指尺骨下端开放性骨折,左侧尺骨近端骨折,右手第一掌骨远端骨折,左肩耾骨大结节骨折。2007年10月28日,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六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蔡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庞某某不负事故责任。2008年4月12日,经某司法鉴定所鉴定:庞某某左上肢损伤伤残等级为九级;护理期限以伤后三个月为宜;营养期限以伤后五个月为宜。此后,原告多次找被告交涉赔偿,始终未果。
本案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各项损失本应由肇事者驾驶的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但巧的是,被告于2007年10月19日花1万多元从他人手中购得的这俩二手面包车保险期限届满日是2007年10月20日,被告还没来得及去续保,第二天就出事了。被告夫妻二人都是外地人,买辆二手面包车本是准备做生意的,谁知生意还没做就出事了,与原告又是邻居,又因车辆保险已过期限,保险公司不予理赔,这5万多元的赔偿完全要他们承担,他们也无力承担。考虑到上述这些特别的因素,本案最终在法院的多次组织下调解结案,原告也顺利地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在“责任免除“一栏里,涉及驾驶证的有关条款有两条:(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证审验未合格、依法应当进行体检的未按期体检或体检不合格、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二)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延伸阅读
以下情形保险公司也不赔
和无有效驾驶证件比较类似,如果车辆没有按时年检,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也不予赔偿。
最新版的机动车保险条款规定,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都不负赔偿责任:
(一) 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
(二) 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
(三) 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
(四) 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
(五) 所有权发生转移,未向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