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21日,被告蔡某某驾驶被告王某某(蔡某某与王某某系夫妻)所有的苏AV×面包车在某市某区某路308号小区内倒车,未观察后方情况,碰到原告庞某某(年已八十的老太)致庞某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当日,原告被送至某市市级机关医院治疗,经诊断:原告左手大拇指尺骨下端开放性骨折,左侧尺骨近端骨折,右手第一掌骨远端骨折,左肩耾骨大结节骨折。2007年10月28日,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六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蔡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庞某某不负事故责任。2008年4月12日,经某司法鉴定所鉴定:庞某某左上肢损伤伤残等级为九级;护理期限以伤后三个月为宜;营养期限以伤后五个月为宜。此后,原告多次找被告交涉赔偿,始终未果。
本案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各项损失本应由肇事者驾驶的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但巧的是,被告于2007年10月19日花1万多元从他人手中购得的这俩二手面包车保险期限届满日是2007年10月20日,被告还没来得及去续保,第二天就出事了。被...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