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车辆损失险免责条款的介绍
灾情发生后,车主张某在悲痛万分中想到车已入保险,这下刘某的医疗费用和车上货物损失有人赔偿了,于是他赶紧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派当地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到交通事故现场查勘后,答复张某,车辆本身因该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不能赔偿,理由是车辆因高温烘烤造成损失属于$的免赔事由,驾驶员刘某的人身损害也不能赔偿,因为当时刘某在车下。张某不服,向法院起诉,请求保险公司赔偿张某因支付刘某的医疗费造成的损失和车辆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司机刘某明知明火不应靠近油箱,却由于判断失误,用点燃的火柴照明查看油箱情况,造成油箱着火,符合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且该条款在订立合同时曾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讲明,故保险公司拒赔理由充足,给予支持。刘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在车下查看汽车机身,车辆没处于使用中,符合车上责任险的免赔事由,保险公司拒赔合理,给予支持,依法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车辆损失险是商业险中的一种,是负责赔偿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投保车辆本身的损失。它是$中用途最广泛的险种。无论是小剐小蹭,还是损坏严重,都可以由保险公司来支付修理费用,对于维护车主的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 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 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 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 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五) 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六) 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七) 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
(八) 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 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三) 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 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灾造成的损失;自燃是指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五) 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六) 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七) 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八) 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
(九) 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
(十) 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十一) 摩托车停放期间因翻倒造成的损失;
(十二) 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十三) 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