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被盗按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算
“买的是当年的车险,保险公司却按照次年的车险保额理赔。”昨日,车主吴先生反映,保险公司在处理他的汽车盗抢险一案时,平白无故多算了一年折旧,少赔1000多元。
理赔冲突
一份保险:买时保额已折旧一年
吴先生介绍,2004年1月7日,他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为自家的五菱汽车购买了第三险、车辆损失险及附加险盗抢险等险种,保险期限为一年,从2004年1月28日零时起至2005年1月27日二十四时止。由于这是购买一年的车,新车购置价为33035元,实际价值就按照折旧一年计算,折旧率为每年6%,其中盗抢险的保险金额确定为33035×(1-6%)=31052.9元。
车主的账:怎么少赔我一千元?
今年1月27日晚上11时30分,吴先生的车被盗了。6月29日,保险公司对这辆车进行了折旧两年的处理,赔付给他23256.64元。吴先生认为,他的车交的是折旧一年的保费,保险公司不应该如此理赔。
依据:保险合同上附加盗抢险条款规定:“全车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并实行20%的免赔率”。
算法:吴先生认为,自己该得到31052.9元×(1-免赔率20%)=24842.32元的赔偿。
公司的账:按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算
昨日,记者就此采访了人保成都分公司的核赔师林莉,林莉称,因为家庭自用车辆保险合同是不定值的:即签保险合同时,双方事先不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只订明保险金额作为最高赔偿限额,所以“吴先生应以车辆的实际价值为准计算赔付金额”。
依据:在主险——车辆损失险的条款第二十七条中有“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以保险车辆实际价值计算”的规定。
算法:赔款计算公式为:保险金额×(1-使用年限×年折旧率)×(1-免赔率)。吴先生的车已经使用两年了。因此赔付金额应为33035元×(1-2×6%)×(1-20%)=23256.64元。
法理争执
观点一:应以车辆实际使用年限为准
对此,人保成都分公司法律顾问刘少龙律师称,实际价值是指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虽然这讲的是作为主险的车辆损失险,盗抢险作为附加险也适用该规定。在计算车辆折旧年限时,依据的是车辆购买时间。吴先生的车在出险时已经使用了两年,所以应该折旧两年。
观点二:应以签订合同时确定价值为准
四川建设律师事务所冉彤律师则认为,如果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对保险标的的折旧方法有所约定,那当然应该以约定为准;如果没有事先约定,那么从常理上说,保险标的的价值应该以签订合同时确定的价值为准,折价的计算也应该以签订合同时车辆的实际价值为基础,折旧年限应从保单生效的时间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