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拒赔情况的盘点

 所属分类:  2013-7-21 16:05:20    加入收藏
 2004年6月9日,蔡某为其新买的夏利车上了保险,其中包括全车盗抢险,该车使用性质为私人生活用车,保险期为2004年6月10日起至2005年6月9日止。2005年3月5日1时许,蔡某的儿子驾驶该车在城郊结合部拉黑活时,被车上乘客打劫,二人将司机拳打脚踢撵下车,然后将车开走。案发后蔡某的儿子向公安局报了案,但此案尚未破获。蔡某遂向某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机动车综合险条款第30条及34条之规定”认为此交通事故不属于赔偿责任范围,不予理赔。蔡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86,667元。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投保的车辆性质是私人生活用车,该车是在夜间拉黑活过程中被车上人劫持开走的。由于原告私自改变了被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增加了危险程度,却未事先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且原告在索赔时隐瞒了车辆用于营运的事实,涉嫌欺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保险人接受了原告的投保申请及交纳的保险费,并签发了机动车辆保险单,故双方之间形成了保险合同关系。双方都应一秉诚信严格履行合同,但本案原告在保险单上写明本车由家庭生活使用,却允许其子用于商业运营,增加了车辆的危险程度,且未就此告知保险公司,原告违背了保险合同的如实告知义务,无权就车辆被抢劫所遭受的损失请求保险公司赔偿。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其实,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一条也规定,投保人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包括机动车使用性质在内的诸多重要事项;第十四条则规定,“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显然,《条例》上述内容,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一脉相承的。这相当于警示那些欲对车辆的使用性质有所隐瞒的车主,即使保险合同中没有包含“车主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免赔条款,一旦发生类似上述案例的情况,保险公司亦有很大可能得以免责。

  前车之鉴提醒广大车主,购买车险还需老老实实,如实明确车辆使用性质。哪怕投保后想要改变用途,也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办理变更手续,确保自身合法权益获得有效保障。

 

  保险公司拒赔情况:

  不赔之一 酒后驾车

  不赔之二 无证驾驶

  不赔之三 不报案或者延期报案

  不赔之四 改装车辆

  不赔之五 车辆不在使用状态或者不在合法使用状态

  不赔之六 故意毁坏车辆

  不赔之七 新车被盗

  不赔之八 家人或者本人因车受伤受损

  不赔之九 你无责但对方又不赔偿

201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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