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的拒赔案件分析
然而当宝马车发生事故后,徐浩只能找到吴佩珊,请她出面向保险公司索赔。因为吴佩珊在2011年12月才在某保险公司为这辆宝马车投保了“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不计免赔特约险”,事发时,宝马车依然在保险有效期内。因此吴佩珊便向保险公司提出了338264元的车辆损失理赔及4500元的施救费理赔。
谁知,吴佩珊的理赔申请很快就遭到了保险公司的书面拒赔。理由是:这辆宝马车实际上用于婚庆活动,改变了车辆的原有使用用途,且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因改变车辆使用用途而造成的事故属于免责范围。
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显然无法让吴佩珊和徐浩满意,毕竟这辆车因为这一事故几乎可以被视为全损,于是吴佩珊便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338264元,车辆事故施救费4500元,同时由保险公司承担诉讼费。
保险公司给出拒赔三大理由
在法庭上,被告某保险公司提出了自己拒赔的详细理由。首先,保险公司认为,原告吴佩珊尽管是出险车辆的被保险人,但由于事发前吴佩珊已经将车辆转让给案外人徐浩,所以吴佩珊对这辆宝马车已经没有保险利益,没有主张保险金额的资格;其次,这辆宝马车发生事故时正用于婚庆活动,改变了车辆的原有使用用途,且没有及时通知被告保险公司,所以属于被告的免责范围;最后,这辆宝马车的损失是由原告单方委托评估所得出的估价,并且还未实际进行修理,所以被告也不予理赔。
拒赔理由十分充足
针对这起离奇的$纠纷案件,法院是如何分析的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保险公司是否应对原告吴佩珊主张的车辆事故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根据本案系争车辆投保涉及的《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三十六条中对“转让”概念的阐述,转让指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处分被保险机动车的行为。被保险人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将被保险机动车交付他人,但未按规定办理转移(过户)登记的,视为转让。由此对照来看,本案中被保险人吴佩珊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将系争车辆交付给案外人徐浩的这一行为,虽然在事发时实际上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但也应当视为转让,所以原告对本案系争车辆已经没有保险利益。
现原告吴佩珊向被告主张保险理赔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此驳回原告吴佩孚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441元,减半收取3220.5元,由原告承担。
一般保险公司要求在48小时内报案,报案后保险公司会派查勘员到现场判定你的痕迹是否相符,如果相符,一般都是认可的。你将车驶离事发地点不远处,仍然是可是根据现场高度、痕迹这些测量的,不会有什么影响。但要在保险公司规定的报案时间内报案,如果报案迟了,就有可能会加扣部分免陪。
拒赔情况
业内专家经过整理,总结了以下十种目前最常见的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情况:
1.撞到自家人的不赔
2.车灯或者倒车镜单独破损的不赔
3.把负全责的肇事人放跑的不赔
4.水深处强行打火导致发动机损坏的不赔
5.车辆修理期间造成的损失不赔
6.拖着没保交强险的车出事故的不赔
7.私自加装的设备不赔
8.被车上物品撞坏不赔
9.没经过定损直接修理的不赔
10.车辆零部件被盗的不赔
11.车辆未年检的不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