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投保后撞上他人 如何理赔

 所属分类:  2013-7-21 16:41:11    加入收藏
 2004年9月20日,李某某骑人力三轮车由北向南行驶,与桂花堂餐饮公司驾驶员苏某某驾驶的金杯客车发生交通事故。李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桂花堂餐饮公司为李某某支付了抢救费、医疗费、丧葬费等共计4.5万余元。此次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苏某某承担次要责任,李某某承担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双方在交管部门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商定除上述费用外,桂花堂餐饮公司再一次性付给李某某家属5.2万元。桂花堂餐饮公司付款后,交管部门制作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交通事故发生后,桂花堂餐饮公司通知了该车第三者责任险的承保机构人民保险公司某支公司。调解协议达成后,桂花堂餐饮公司要求人保某支公司理赔,双方因为理赔金额产生争议,桂花堂餐饮公司的请求被拒绝。桂花堂餐饮公司遂将人保某支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人保某支公司在其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10万元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桂花堂餐饮公司与人保某支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之后,生效之前,而保险交通事故是发生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之后,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交通事故的赔偿处理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承担保险责任的义务已成为超越了保险合同义务上的法定义务,人保某支公司应当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桂花堂餐饮公司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10万元范围内赔偿李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据此,终审判决如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给付桂花堂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第三者责任保险金10万元及车辆损失保险金2010元。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与商业性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有所区别。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行为规范规定的当事人必须投保的险种,如火车、飞机或轮船的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等。强制保险的投保人有投保的义务,保险人(保险公司)也有承保的义务。

201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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