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坐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出租车司机有哪些义务
发生交通事故,出租车司机负有抢救义务
〔案情〕
徐某等六人来京旅游,定于加伍年8月n日晚乘飞机返回青岛。n日下午,六人在十三陵乘张某的出租车前往首都机场。当车行至环湖路南新村弯路处时(行出约3公里),张某驾驶不当使车翻人沟内,导致徐某等六人严重受伤,其中四人当即昏迷。此时,张某趁机敲诈,说“不给钱不让走”,并打电话叫来其朋友和弟弟,强行限制徐某等不准离去,一直纠缠了40分钟。直到徐某等人给张某1的元后才得以离去。后据昌平交通队认定,张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某等人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共计9128.巧元。
〔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乘坐被告驾驶的小客车,被告负有保障乘坐人安全的义务。因被告驾驶不当,使车辆翻人沟内,原告六人受伤,据昌平交通队认定应承担原告合理的经济损失被告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故被告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六人医疗费、误工费及交通费等共计4400余元。
〔点评〕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的一项最重要的权利,不管是宪法还是其他法律都必须对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进行保护。2003年10月28日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充分体现出以人为本的立法思想,首次将人的生命健康权提高到重要的地位。该法第70条第1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瞥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丑。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本案中,当原告等六人乘坐被告的出租车时,即与被告达成了运输合同,被告负有将原告安全送到目的地的义务。然而,被告人张某在事故发生后不但没有对受伤者进行抢救,反而进行诈,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交通安全法律的规定,同时也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法律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是于法有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