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汽车保险理赔查询的介绍
保险业应从行业角度做些工作:首先,要对公众普及保险知识。把汽车保险条款、产品设计、理赔、保额确定等内容向消费者公示。目前被媒体误解的车险条款,符合现有的市场环境。条款需要完善,但有个时间过程。
其次,改善保险服务质量。寿险公司有一种服务理念叫“帮助客户找出理赔的理由”,产险公司也可以效仿,努力为客户寻找适用条款,帮助其进行理赔。
再次,改进、完善保险条款。我国确定车险保额有三种方式:新车购置价、市场价值和双方协商。从香港市场的经验看,只要输入各种车的品牌、出厂年份等信息,系统马上测算出目前该车值多少钱。但是我们目前没有这样一个系统,这也是初级市场的必然形态。将来如果能够建立起这样一个系统,就可以根据民众的不同需求来选择定价方式。目前有些条款不能做较大改动时,就要向消费者说明白。同时要与公安、交管部门实现资源共享,与交通事故记录进行对接。
目前遭诟病较多的以新车购置价投保问题,在部分损失状态下,由于零配件是用新零件换掉旧零件,保险公司会希望投保人尽量保足;在全部损失状态下,要按市场规则来做,不能通过保险赔偿获取不当收益。
从“无责免赔”到“高保低赔”,都暴露出整个行业危机公关不到位,行业反应跟不上。事实上,最近保险行业里有很多可圈可点的东西,如中国信保对利比亚中资公司的赔偿。媒体对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要予以报道,但对保险业的成绩也要肯定和宣传。
关于车险“无责免赔”和“高保低赔”这两个问题,目前是消费者非常关心的。在这两个问题上,我认为保险公司并没有主观上的欺诈,只能说客观上存在一些不足,导致一些消费者不能理解。
首先来看无责免赔。从理论上说,如果每一辆上路行驶的车都购买了交强险和足额的第三者责任险,在发生碰撞事故后,基本上所有损失都可以获得保险理赔。但这只是假定条件下最完美的情况,现实中是不可能存在的。
美国是世界上车险最发达的国家,法律也非常严格。法律规定,所有上路车辆必须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但统计数据显示,仍有10%-14%的车辆没有购买。我没看到我们国家目前这方面的统计数据,但估计会更高。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无责的一方,如果对方没买第三者责任险,他个人也没钱赔付,或者对方跑了,找不到责任方,都会给无责一方的保险理赔带来困难。
国外的车险条款规定,不管责任多少,都是100%赔偿,然后保险公司再去代位追偿,整个社会既没有增加损失,也没有减少赔偿。要想解决消费者对“无责免赔”条款的质疑,保险公司应该尽快修改条款,变成不分责任都由保险公司100%赔偿,然后再去代位追偿,或者保险公司之间签署免除代位追偿的协议。
至于“高保低赔”,这本身就不是一个非常科学的词语。按照目前的车险条款,消费者可以有三种选择。针对按新车购置价作为保额的情况,在车险理赔中,发生部分损失时,车辆是要修理的,而修理时使用的零件肯定都是新的,不可能10年前的车就找一个10年前的零件。只是在车辆发生全损时,要按照车辆的实际价值赔付。在国外,车险都是用投保时的实际价格作为保额。我们为什么不可以做到?这说明保险公司还需要做进一步的工作,来完善我们的承保条款。
从某种意义上说,保险公司与消费者的利益不是对立的,而是一致的。如果保险公司破产,所有的消费者都拿不到赔偿;如果保险公司坑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没有人来买保险了,保险公司一定会破产。目前的问题都是可以解决的,但一定要有个过程。实事求是最重要,只有这样,保险行业才能发展,消费者也才能最终受益。日前部分媒体所指的车险 “高保低赔”问题,实质是对不精确的定价方式、条款做了粗糙的、不准确的表述,给人以误解。
20世纪90年代,保险公司对车辆保险定价时,已经注意到了新车购置价可能引起的问题。如果发生部分损失,更换零件时需要用新的零件。部分损失的车占到了车损险案件的99%以上,不到1%的案例以新车购置价投保、却按照发生事故时的实际价格来赔偿。这里有一个差价,可能会导致不公平。保险公司早已注意到了这个问题。所以,在之前按照根据车的因素(车辆状况)定价的基础上,从2003年开始也根据人的因素(职业、年龄等)来考虑车险定价。
保险定价可以更加准确精细一些。目前做起来有困难,是因为国内处于车辆生产的“春秋战国”时代,车辆类型有几百种,五花八门,单个型号几乎无法符合大数法则,也无法实现精算资料的积累。在德国,基本上只有三种品牌,奔驰、宝马、大众。这些原理和道理不是直观和一目了然的,保险公司也没有向消费者解释清楚。如果能及时向消费者普及有关的车险知识,这些道理是可以讲明白的。
保险公司都开通了全国统一的报案电话,如人保财险95518、平安财险95512、中华保险95585等等。然而,由于各家保险公司服务平台的运行模式不同,案件的受理方式和流程也有着较大区别。人保财险客户在异地出险报案,都是由当地的分支机构直接受理。平安财险则略有不同,客户在任何地区拨通报案热线,都将被直接转到位于上海的全国后援中心。
异地出险后的定损也是很有讲究的。目前,有两种定损方式可供选择:出险地就近定损和回保单所在地定损。就地定损是异地出险车辆较为常见的定损方式,由受理报案的分公司直接完成查勘、定损工作。要提醒的是,选择回保单所在地定损,必须事先报案并征得保险公司的同意,否则很可能被保险公司视为错过报案期限处理。此外,并不是所有的交通事故都能采取这种定损方式,若事故损失较大或发生人员伤亡,车辆必须在当地完成查勘。
2013年2月27日
车主在购买汽车保险产品时应该对车险知识以及理赔的相关知识有所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