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贬值费 保险公司是否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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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7-24 22:2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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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吴某驾驶鹰潭石油分公司的小车,在行驶过程中突然失控未靠右侧通行,和对面方向官某驾驶的小车发生碰撞,司机官某受伤。事发后,交警部门认定,吴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付了官某驾驶车辆的修理费。
2011年12月,司法鉴定中心对官某驾驶的车辆作出鉴定:车辆因交通事故发生后的贬值额为两万元。官某于是将吴某、鹰潭石油分公司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他的车辆贬值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车辆经具有鉴定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的车辆贬值损失,是车辆现有实际价值的减少,属于直接损失,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官先生的车辆贬值损失两万元。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保险公司提出,依据保险条款约定,交通事故发生后,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承担范围。
鹰潭中院二审后认为,民法通则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从该条款可以看出,在确定财产损害赔偿范围时,实行全面赔偿原则,即受害人实际损失多少,则赔偿多少。本案中,虽然车辆已经修复,但该修复不能等同于车辆的完全复原,只有将车辆修复费用及修复后的车辆贬值损失一起计入赔偿损失范围,才符合民法通则中关于财产损害赔偿全面赔偿原则。因此,车辆贬值损失应当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
据此,鹰潭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2013年2月25日
修车费用过高 建议购买附加险避免纠纷 建议购买附加险避免纠纷
针对定损低于维修费,车主得不到足额赔付的情形,柳芸建议,车主在修车前同保险公司共同检验、协商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而不是先斩后奏地将车送到4S店修理,否则多出来的修理费用保险公司可能“不认账”。而对理赔流程不熟悉的车主,建议直接购买与4S店联营的保险公司产品,或者购买“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可以减少因指定维修带来的纠纷。不过,提醒车主的是,购买“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附加险后,车损险保费将上浮,如人保的标准是国产车上浮15%,进口车上浮30%。
针对保险公司与4S店互不...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