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伤人保险公司要赔偿
醉驾伤人保险公司要赔偿
其中征求稿的第十七条中提出,当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吸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则将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赔偿权利人赔偿之日起,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追偿权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保险公司在同一诉讼中向被保险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并作出判决。
出租车出事故可向运营方索赔
新规第二十二条中明确提出,当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时,赔偿权利人可请求经营出租车的单位或个人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之外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未投保车可先由保险公司分责
新规第十三条中规定,当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可以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多个侵权人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赔偿权利人请求先由已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其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足部分,由未投保机动车的投保义务人按照本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各赔偿义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了超出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应承担的赔偿份额的,有权就超出部分向未投保机动车的投保义务人追偿。已投保的机动车一方放弃对未投保机动车的投保义务人的追偿权的,对保险公司不发生效力。
(二)多辆机动车依法应当承担按份责任的,未投保机动车一方依照本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所有权发生变动 保险公司也要负责
意见中第十六条提出,当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变动,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时,保险公司以未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被保险机动车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以及影响保险费增加情形的,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请求投保人按照重新核定后的保险费标准补足当期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搭乘出现责任将降低
方案的第二十条中提出,免费搭乘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被搭乘方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搭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被搭乘方的责任。
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的,提供试乘服务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出险责任的划分更加明确
方案的第二十三条提出,下列情形,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出质中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出质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修理或者保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承揽人或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酒店、宾馆等服务场所提供泊车、代驾等服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提供服务方承担赔偿责任;接受服务方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机动车试驾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提供试驾服务一方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机动车驾驶的受训人员在培训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六)机动车陪练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陪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机动车,出卖人在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并交付机动车的,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
(八)以融资租赁方式购买的机动车已交付给承租人的,发生交通事故后,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九)同一机动车被多次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都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最后一次转让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十)以买卖等方式多次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