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意见稿中明确指出,醉驾伤人等情况都将由保险公司予以理赔,而出租车出险时则可由出租车单位负责。
醉驾伤人保险公司要赔偿
其中征求稿的第十七条中提出,当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吸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则将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赔偿权利人赔偿之日起,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追偿权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保险公司在同一诉讼中向被保险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并作出判决。
出租车出事故可向运营方索赔
新规第二十二条中明确提出,当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时,赔偿权利人可请求经营出租车的单位或个人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之外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未投保车可先由保险公司分责
新规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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