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车险新规定的介绍

 所属分类:  2013-7-27 19:59:21    加入收藏
3月22日,国家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对酒店代客泊车、机动车陪练、试驾等情况发生的交通事故如何划分保险公司和相关当事人的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其中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对于醉驾、毒驾 伤人的情况,保险公司要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针对保险公司应当进行赔偿的范围,意见稿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人身损害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 条的规定,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吸毒、 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二)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自向赔偿权利人赔偿之日起,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追偿权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意见稿称,被保险机动车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 以及影响保险费增加情形的,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 司请求投保人按照重新核定后的保险费标准补足当期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而在事故的责任认定方面,意见稿还提出,免费搭乘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被搭乘方有过错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搭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被搭乘方的责任。

  此外,当两辆或两辆以上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时,意见稿提出了两款方案:

  条款方案一:两辆或两辆以上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根据各侵权人的过错和原因力等因素能够合理分开各自造 成的损害,由各赔偿义务人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能合理分开各自造成的损害的,应区分不同情况,依据侵权责任法第 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确定责任。

  方案二:两辆或两辆以上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各侵权人的过错和原因力等因素,区分不同 情况,分别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或第十二条的规定。

  有关醉驾伤人车险理赔应酌情担当的相关条例,在具体的操作和协调过程中必然会遇到难题,但这相对于之前的刻板生硬的规定,明显提高了人性化。希望相关的条案在设置时能够都考虑各方面因素,做到精益求精,让消费者早日受到荫庇。

2013年7月26日

车险的价格差异不影响后续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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