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开车险陷阱的假面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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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7-27 21:2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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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价不菲的“低价保险”。在一味追求低廉的消费者面前,低价保险成为保险业务员的必杀技。通常的手法是将有限制的优惠说成是普遍的优惠,以获得客户。其实很多优惠都是附条件的,比如车况、驾龄、出险记录等,这些条件并非所有人符合。还有的险种并不实用,真正出险时消费者才能最终发现利益受到侵害。
另外,有的保险公司服务网点少,常用用低价和高代理回扣手段获得市场,代办保险的汽车经销人员当然乐意适时推荐给消费者。直到出险消费者才发现连定损之类的事都要自己到远距离的服务网点去,麻烦透顶。
提醒:前一种情况属于欺诈行为,但难于举证维权;后一种情况经销商虽不诚信,未向消费者提供全部消费信息,但难以法律渠道维权。买保险其实买的是保障和服务,因此选择承保人时首先考虑保障服务质量。购买保险不仅要结合自己的实际需要组合险种,保险合同签订前一定要仔细阅读有关责任限制条款,做到明白无误。
2、“神通”的保险业务员。保险业务员为了获取高额佣金、回扣,通常会向消费者推荐“全险”,伺机销售或搭售并不实用的险种(如新车的自燃险、私家车的货物险、营运停驶损失险);而对责任险、防盗险和车损险则强行“捆绑”销售。
更有的保险业务员身兼多职,既负责拉来客户,同时又是定损员,更是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厂合伙人,从而自己定损自己修,给消费者带来巨大风险。虽保险主管部已明确不允许强制性指定事故车辆维修点,但现实中还是普遍存在。
最严重的是,有的保险业务人员拿到保单后并不直接交给保险公司,而是连同保费私下扣留。如车出了险,轻微的自己掏钱赔付了事;大险则想方设法骗公司,甚至一走了之。更有甚者,使用假保险单直接骗取保费。
提醒:以上情况,欺诈、不正当竞争、职务侵占、诈骗都有包含,且事后维权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困难。所谓“全险”只是吸引客户的噱头,每个保险公司设计的险种都有差异,国家也无险种统一规定,全险也不可能“全”,购买并非一切无忧。对于经销商的人员“代办汽车保险”的,要查验其保险展业证件、合同印章。保险合同签订后,一定要及时联系保险公司查询核对,有的地方保险协会也提供网络查询。发现可能不利于理赔的事项,应及时解除合同,以绝后患。
3、无保障的异地投保。有的消费者购车投保是由汽车经销商代办的,自己对具体情况也不问不管,不想图此方便却带来巨大麻烦。有的再次缴纳保险费时就发现属于异地投保;而有的则在出险遭遇拒赔时才恍然大悟,但为时已晚。
提醒:这种情况消费者自己也有过错,通常难以认定为欺诈。“异地保单”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保险业务”的规定,不仅扰乱保险市场秩序,其跨地域的特性也造成了大量托赔、拒赔现象的出现,而消费者索赔、维权的成本和难度可以想见。故消费者及时核实了解保险合同内容至关重要。出险前发现的该问题的,应立即解除该合同,出现后发现的,除依合同维权外,可追究汽车经销商的责任。
4、保险合同重点看的内容。由于多数保险产品已没有国家统一条款,加上行业标准缺失,保险合同条款制定主动权在各保险公司,因此消费者看清保险合同是风险防范的前提。
首先要看的是保险责任条款。该条款讲了保险公司在哪些情况下须理赔或如何给付保险金。其次要看的是除外责任条款。该条款列举了保险公司不理赔的各种事故状况。
再次要看合同中的名词注释。此项内容是保险专用名称统一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主要是为了帮助投保人更清晰地理解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防止出现理解上出现偏差。
另外,对于合同解除终止及空白部分填写、印章也应加以留意,以免出现差错。
另外,有的保险公司服务网点少,常用用低价和高代理回扣手段获得市场,代办保险的汽车经销人员当然乐意适时推荐给消费者。直到出险消费者才发现连定损之类的事都要自己到远距离的服务网点去,麻烦透顶。
提醒:前一种情况属于欺诈行为,但难于举证维权;后一种情况经销商虽不诚信,未向消费者提供全部消费信息,但难以法律渠道维权。买保险其实买的是保障和服务,因此选择承保人时首先考虑保障服务质量。购买保险不仅要结合自己的实际需要组合险种,保险合同签订前一定要仔细阅读有关责任限制条款,做到明白无误。
2、“神通”的保险业务员。保险业务员为了获取高额佣金、回扣,通常会向消费者推荐“全险”,伺机销售或搭售并不实用的险种(如新车的自燃险、私家车的货物险、营运停驶损失险);而对责任险、防盗险和车损险则强行“捆绑”销售。
更有的保险业务员身兼多职,既负责拉来客户,同时又是定损员,更是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厂合伙人,从而自己定损自己修,给消费者带来巨大风险。虽保险主管部已明确不允许强制性指定事故车辆维修点,但现实中还是普遍存在。
最严重的是,有的保险业务人员拿到保单后并不直接交给保险公司,而是连同保费私下扣留。如车出了险,轻微的自己掏钱赔付了事;大险则想方设法骗公司,甚至一走了之。更有甚者,使用假保险单直接骗取保费。
提醒:以上情况,欺诈、不正当竞争、职务侵占、诈骗都有包含,且事后维权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困难。所谓“全险”只是吸引客户的噱头,每个保险公司设计的险种都有差异,国家也无险种统一规定,全险也不可能“全”,购买并非一切无忧。对于经销商的人员“代办汽车保险”的,要查验其保险展业证件、合同印章。保险合同签订后,一定要及时联系保险公司查询核对,有的地方保险协会也提供网络查询。发现可能不利于理赔的事项,应及时解除合同,以绝后患。
3、无保障的异地投保。有的消费者购车投保是由汽车经销商代办的,自己对具体情况也不问不管,不想图此方便却带来巨大麻烦。有的再次缴纳保险费时就发现属于异地投保;而有的则在出险遭遇拒赔时才恍然大悟,但为时已晚。
提醒:这种情况消费者自己也有过错,通常难以认定为欺诈。“异地保单”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保险业务”的规定,不仅扰乱保险市场秩序,其跨地域的特性也造成了大量托赔、拒赔现象的出现,而消费者索赔、维权的成本和难度可以想见。故消费者及时核实了解保险合同内容至关重要。出险前发现的该问题的,应立即解除该合同,出现后发现的,除依合同维权外,可追究汽车经销商的责任。
4、保险合同重点看的内容。由于多数保险产品已没有国家统一条款,加上行业标准缺失,保险合同条款制定主动权在各保险公司,因此消费者看清保险合同是风险防范的前提。
首先要看的是保险责任条款。该条款讲了保险公司在哪些情况下须理赔或如何给付保险金。其次要看的是除外责任条款。该条款列举了保险公司不理赔的各种事故状况。
再次要看合同中的名词注释。此项内容是保险专用名称统一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主要是为了帮助投保人更清晰地理解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防止出现理解上出现偏差。
另外,对于合同解除终止及空白部分填写、印章也应加以留意,以免出现差错。
201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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