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下车到底算不算“第三者”?
所属分类:
2013-7-30 16:25:15
加入收藏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又俗称三责险,被很多车主归为商业
车险的必保险种之一,可购买的普及却并不意味着理赔的顺利。在一些车险理赔案例中,不少车主因为对“第三者”的界定范围存在模糊认识,不仅妨碍了保险赔偿的顺利进行,有时甚至损害了车主的自身利益。因此,准确认识和判明哪些财产及人员属于“第三者”尤为重要。为使读者更直观了解车险中的“第三者”,本报选取三个典型案例为您详细解答。
焦点1:乘客下车算不算“第三者”?
2009年11月,上海车主陈先生驾车带着两位朋友刘某、赵某去外地办事。到达目的地的后,陈先生在刘某尚未完全下车时,便将车辆启动,使得正在下车的刘某跌落车外,造成重伤;而未关闭的车门又将另一位已下车朋友赵某带倒,造成其手臂骨折。
事故发生后,陈先生赶紧将伤者送往医院,并为此先后支付了近6万元的医疗费。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后认定,陈先生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承担所有医疗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由于马先生为自己的车辆投保了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两个险种,于是马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经过研究认为,由于伤者与车主同为车上人员,所出的保险事故应当属于车上责任险的理赔范围,而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但马先生并未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所以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对于保险公司的说法,陈先生无法接受,于是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受理后认定,赵某受伤属于三责险的理赔范围,保险公司应予理赔;而刘某受伤并不在三责险理赔范围内,其损失应由车主自行承担。
专家解疑:
在此案例中,出现了两个伤者,但却只有一个获得保险理赔。而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就是对两名伤者“第三者”身份的认定。对于赵某来说,虽然其在发生事故之前乘坐陈先生驾驶的车辆,但这并不影响其“第三者”的身份。当他在陈先生车上时,是属于车上人员;下车之后,就应当是“第三者”了,而不属于“本车人员”。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第三者责任险的条款给予赔付。然而伤者刘某属于“车辆行驶中或车辆未停稳时非正常下车的人员”,因此属于三责险理赔范畴之外。
007提示:在机动车三责险中,原则上把肇事车辆看成“第二者”,这把被保险人、其雇佣的司机、其允许的驾驶人员,以及车上的人员财产、车辆行驶中或车辆未停稳时非正常下车的人员,吊车正在吊装的财产等都包括在内。除此之外的人和物才是“第三者”理赔的范围。
焦点2:紧急避险造成伤害能否理赔?
张先生在一路口转弯时车辆从车道左侧压过黄线超车,恰在此时,迎面驶来了一辆小轿车。眼看就要相撞,小轿车司机李某猛打方向避让张先生驾驶的车辆,结果导致自身车辆侧翻,车身严重受损,副驾驶位的乘客受伤。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后认定,张先生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经协商,张先生一次性赔付李某4万多元。
2013年4月15日
中国保监会公布的《交强险条款》解读
1.汽车损失险保费=基本保险费+本险种保险金额×费率
2.第叁者责任险保费=固定档次赔偿限额对应的固定保险费
3.全车盗抢险保费=汽车实际价值×费率
4.新增加设备损失险保费=本险种保险金额×费率
5.玻璃单独破碎险保费=新车购置价×费率
6.自燃损失险保费=本险种保险金额×费率
7.车上责任险保费=本险种赔偿限额×费率
8.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保费=本险种赔偿限额×费率
9.不计免赔特约险保费=(汽车损失险保险费+第叁者责任险保险费)×费...
查看全文>> 2013年6月26日
未来中国产险市场的发展趋势如何? “对于目前的车险市场来说,价格和服务是最重要的。”采访中,平安产险董事长兼CEO孙建平不止一次地强调“服务”的重要性。事实上,这位履职不足两年的平安产险掌舵人,在“服务”上确实下了很大工夫,推出了被业界广泛称道的车险“快易免”服务,并在今年对其进行了重磅升级。
将更加突出“服务与合规”
在孙建平看来,以后的一段时间里,产险市场增速将继续保持常态发展,整个行业会进入平稳增长、竞争多元的周期和格局,差异化的竞争手段更加丰富,中小同业异军突起,行业整体经营与竞争能力也更加成熟,监管政策将...
查看全文>> 不要忘续保时间车主刘先生在去年1月初成为“有车族”,当时投保了为期1年的电话车险。但在今年初车险到期后,他却忘了及时续保。刘先生的车在3月4日发生追尾事故,保险杠都被撞掉了,但损失只能由自己承担。
车险业务的相关负责人表示,车主因为忘记投保具体日期而错过规定续保期限的情况很常见,这造成车辆“脱保”后难以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还有部分车主因为上一年度未出险,心存侥幸所以没有再续保。据介绍,车辆在“脱保”后超过一定时间,车主再续保可能会面临保险费率上浮的问题,同时还需要重新验车,增加了投保手续。部...
查看全文>> 2013年2月27日
车损险空白期 24小时+未挂牌时间? 车损险空白期 24小时+未挂牌时间?
保险公司称,没有牌照不能上路行驶是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定的,无牌照的车辆上路是违法行为,该公司认为对违法行为产生的损失不予赔偿,确实属于责任免除的范围。
投保人王先生认为,新买的车必然有未上牌照的空白期,不能将空白期设置为免责期间。对此保险公司代理人称,他们承认有短期的空白期,所以导致没有车牌发生保险事故不予赔偿。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汽车与交通事务部主任巨晓平律师认为,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是否适用这种未上牌的新车保险纠纷,还值得商榷。因为大多数车主在购买新车...
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