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28万元买保险却只理赔4万 投保金额与赔偿金额缘何相差近7倍?
按28万元买保险却只理赔4万
2008年,李女士花35万多港元买了一辆有深港两地车牌的二手三菱大型牵引拖头,车辆原价45万港元,当时已使用了6年。2008年11月,李女士向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投保机动车商业三者险和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等,其中全车盗抢险保险金额是28.832万元,李女士为此交纳了1546元保费。
2009年3月1日20时30分左右,李女士的拖车司机冯某将车停在广州市黄埔区一仓库边后与朋友去吃饭。吃完饭返回后,发现车辆被盗。警方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但被盗车辆一直未找到。
同年5月,李女士向太平保险提出索赔,太平保险在当年6月向其出具的理赔方案中向李女士赔偿4万多元。
按照保险公司的理赔方案,根据全车盗抢险保险条款约定,大于6吨载货汽车的月折旧率为1.2%,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折旧率从新车买卖时算起。太平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以格式合同约定折旧率为由,认定该车购买保险时以及被盗时的价值均为8万多元。又因李女士在香港一家保险公司同时为该车辆投保了保险金额为22万港元的盗抢险,根据保险法规定,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太平保险公司只愿赔偿其保险中的一半份额,即赔偿4万多元。
投保金额与赔偿金额缘何相差近7倍?
投保金额与保险公司赔偿金额相差近7倍,李女士将太平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向其支付保险理赔款28.832万元。福田区法院一审判定太平保险深圳分公司赔李女士4万多元,比之前太平保险理赔方案多了4000多元。李女士不服,又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
昨日法庭上,法官问太平保险深圳分公司,既然按照折旧率,涉案车辆投保时价值只有几万元,为何投保金额却高达28万元。太平保险深圳分公司代理人回答:“不清楚。”
李女士代理律师表示,车辆是35万港元购买来的,当时双方约定以28万元人民币投保。如果投保时说明车辆只值4万多元,那当事人按4万元保险金额投保,比28万元投保的保费便宜很多。而既然28万多元的保险金额是双方磋商后得出,就应该在出事后按照该合同执行,按28万多元来赔偿。
太平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则称,理赔方案和计算是按照保险条款约定和《保险法》规定的,并不违法。
目前此案尚在进一步审理中。
■律师揭秘
“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有何不同?
有律师指出,部分保险公司在商谈车辆盗抢险时,常与车主确定一个车主满意的“保险金额”,而《保险法》规定:“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并非车主出险后将得到的赔偿数额。
非新车购买保险时会被折旧。虽然法律和格式合同均会规定“保险金额不得高于保险价值”,但部分保险公司仍会违反规定,给车主定下一个很高的“保险金额”以额外赚取保费,而在出险赔偿时,会用格式合同约定的折旧率大幅降低赔偿金额。甚至在遇到车主起诉时以多收取保费为由,仅退还多收的保费。这种投保时签订的保险金额与最终保险公司实际赔付有差异的情况,为保险公司减少保险赔付埋下了伏笔。
■专家支招
如何不多花冤枉保费?
律师建议,车主在第二次以上购买车险时,可要求保险公司在保单上明确写出投保车辆的“保险价值”的数额,但保险公司通常会在保单上写出“保险金额”的数额,此时车主可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折旧率算出车辆的“保险价值”,然后按照“保险价值”确认“保险金额”来交纳保费,这样就不会花冤枉钱多交保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