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出险 如何理赔
【 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依法转让,如果被保险人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办理批改,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保险法第33 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从该条规定来看,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的转让,可以不必通知并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其他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在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与保险人一般都在被保险人的义务中约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 … 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本案中的保险标的即机动车的转让虽然被保险人没有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但被保险人的这一不作为只是违反了保险合同中双方约定的义务,并且其违反的这一义务也没有使标的物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法第3g 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从该条规定来看,被保险人具有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如果被保险人未履行该义务,保险人对因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保险标的从出租车公司转让给罗某,罗某因由使用人变为所有人而增加了对标的物的管理注意程度,可见,其危险程度不但没有增加,反而有所减少。
本案中,投保人出租车公司在投保时,因其是标的物的所有人而具有保险利益,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虽然其不再是标的物的所有人,但他又因是标的物的管理人而同样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反之,若本案中的出租车公司将保险标的转让给罗某后就不再与其发生任何法律关系,那么,在事故发生时,因出租车公司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可以此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 启示】
1 、在保险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会出现各种情况,法律是实践性和预见性的结合,不可能涵盖所有的事件和行为。因此,作为保险人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如果遇到法律规定不是非常明确的情况,应运用法律的基本原则并充分考虑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正确处理保险合同纠纷。
2 、作为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应充分履行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否则,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其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可以此为抗辩主张免责,被保险人也就丧失了获得赔偿的权利。毕竟,实践中象案例中保险标的转让后,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时仍具有保险利益的情形不是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