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司机被撞成植物人,谁来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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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8-1 19: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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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着昏睡了一年多时间的儿子,常德市武陵区新光社区居委会的龚玉华夫妇心急如焚:儿子龚金峰因车祸成了植物人,赔偿迟迟不能到位,他们夫妇微薄的收入无法承担巨额的医疗开支。 现年26岁的龚金峰系常德市武陵区人。2001年2月8日,龚金峰与常德市交通局安全科技科签定了为期三年的《驾驶员聘用合同》,月均收入为850元。 2002年7月19日上午,龚金峰驾驶一辆小客车与安全科技科领导前往湖南省交通厅报送材料和领取文件。返回途中,小客车与路边公护栏相撞,导致同车二人重伤的交通事故。后经鉴定,龚金峰导致植物生存状态,构成一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争议。2002年10月29日,龚金峰及代理人在向常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2003年4月1日,常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决定:龚金峰住院治疗九个月(2002年7月19日至2003年4月19日),所有住院及医疗费由交通局承担;2004年7月19日以后按月向申诉人支付伤残抚恤金合计1085.5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补助费、护理费等款项52534元等。 龚金峰及法定代理人不服此裁决结果,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起诉。 2003年9月25日,法院做出一审判决:终止龚金峰与常德市交通局的劳动合同;龚金峰住院治疗费268377.47元由交通局承担;交通局支付龚金峰医疗期间各项费用102079元;交通局一次性支付龚金峰伤残补助费20400元;从2005年7月20日起,交通局按月支付龚金峰伤残抚恤金、护理费1085.5元,及工伤医疗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有医疗待遇,及患病时,按医疗保险执行等,至龚金峰终身时止。 常德市交通局对此判决表示不服,并上诉到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12月7日,记者在常德市武陵区新光社区见到躺在床上的龚金峰。任凭一旁的父母怎么呼唤,他也不肯睁开眼睛。 龚金峰的父亲龚玉华告诉我们,这一交通事故引起了赔偿纠纷,经过劳动争议仲裁与一审法院判决,双方仍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在工伤事故认定、是否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以及赔偿金额存在较大分歧。 龚玉华认为,依照《劳动法》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儿子应属工伤,其工伤保险待遇的计算应按《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计算。 他还告诉记者,在亲人的精心护理下,儿子的病情有所好转,他们希望对方的赔偿能早日到位,他们将带儿子去条件更好的医院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