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着昏睡了一年多时间的儿子,常德市武陵区新光社区居委会的龚玉华夫妇心急如焚:儿子龚金峰因车祸成了植物人,赔偿迟迟不能到位,他们夫妇微薄的收入无法承担巨额的医疗开支。 现年26岁的龚金峰系常德市武陵区人。2001年2月8日,龚金峰与常德市交通局安全科技科签定了为期三年的《驾驶员聘用合同》,月均收入为850元。 2002年7月19日上午,龚金峰驾驶一辆小客车与安全科技科领导前往湖南省交通厅报送材料和领取文件。返回途中,小客车与路边公护栏相撞,导致同车二人重伤的交通事故。后经鉴定,龚金峰导致植物生存状态,构成一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争议。2002年10月29日,龚金峰及代理人在向常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2003年4月1日,常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决定:龚金峰住院治疗九个月(2002年7月19日至2003年4月19日),所有住院及医疗费由交通局承担;2004年7月19日以后按月向申诉人支付伤残抚恤金合计1085.5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补助费、护理费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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