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华安车行车保险的介绍
所属分类:
2013-8-1 21:3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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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 tCon bgColor=#fafff4 width="59%" align=left>华安车行车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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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种类别 | 机动车辆 | |||
所属公司 |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投保范围 | ||||
缴费方式 | ||||
保险期间 | ||||
保险责任 | 在车行正常经营中,由于业务活动的正常需要,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驾驶被保险车行车在车行经营场所外因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对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本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同时,在赔偿限额之外,本公司还承担被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追偿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诉讼及仲裁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仲裁费、办案费、鉴定费、评估费,但这些费用必须事先经本公司书面确认,且这些费用的总额不得超过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 |
1、本条款分为基本险、总括条款和附加险三章, 适用于车行车保险。在基本险中,根据责任范围的不同,划分为a式和b式两种,投保人可根据需要自由选择。在每种基本险条款中,主要内容都包括车行车基本险和单程提车险两部分。
2、无论任何原因,投保人如发现保险合同内容有误,请在收到保险合同之日起七日内向本公司提出,并办理相应的保险合同批改手续。
3、投保人在交付(或分期交付)保费前提下,本公司将依照本保险合同和《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4.请仔细阅读本条款中各项除外责任,切实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定义
1、“本公司”指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车行”指具有合法经营执照从事车辆销售的单位,如汽车销售商。
3、在车行车基本险中,“车行车”是指在上述车行中进行流转且属车行所有或车行负有照管义务或法律上其它责任的车辆,包括被销售或展示的车辆,但不包括车行本身自用及租用的车辆。
在单程提车险中,“车行车”是指汽车销售商或用户从汽车制造商或车辆销售商或卖车方“提车”过程中的被提车辆,以及汽车销售商、汽车制造商或卖车方“送车”到购车用户或其他汽车销售商过程中的被运送车辆,但不包括车行本身自用及租用的车辆和运载车行车的车辆。
主要设计目的不在公路上使用的车辆、少于四轮的车辆,均不属于车行车范畴。
4、“第三者”是指除本公司、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之外的因保险事故对被保险人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包括被保险车行车上的乘客。
单程提车险中的第三者所包含的乘客是指车辆制造商、销售商或用户允许的随车进行押运、照管或监督的其正式雇员,其他随车人员不在此列。其他险别中的乘客指被保险车行车上除驾驶员之外的其他车上人员。
第三者财产损失包括所有第三者的财产损失。
5、意外事故是指不是行为人出于故意,而是行为人不可预见的以及不可抗拒的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
6、“人身伤亡”指身体上所受到的伤害或人的生命终止。
7、“财产损失”仅指有形资产的损坏或灭失。
8、“碰撞”
是指被保险车行车与外界静止的或运动中的物体的意外撞击。当损失由下列原因引致时,均不属于“碰撞责任”范围:
⑴投射物或空中坠落物;
⑵火灾;
⑶偷窃或盗窃;
⑷爆炸或地震;
⑸飓风、冰雹、暴雨或洪水;
⑹故意行为;
⑺暴乱或骚乱;
⑻与飞禽或动物有关;
⑼因被保险车行车的玻璃破碎。
9、雇员是指与被保险车行签订了劳动合同、从事与车行经营业务有关工作的人员,包括正式雇员、租借雇员和临时雇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