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事件回放:夏利自燃源于短路

 所属分类:  2013-8-3 2:20:39    加入收藏

天津网讯城市快报记者 高立红 通讯员 李坤 即时播报

  新夏利车买到家,才八个多月就莫名起火被毁。车主为此将厂商一并告上法庭,索赔一应损失。此案在本市西青区法院审理过程中,针对应该适用什么样的法律,在诸被告间一度引起争议。最终,西青区法院一审认定,此案应适用产品质量法,被告厂商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燃发生原因并非由于车辆本身存在问题或者因改装引起,也未能就法定的免责事由提供任何证据,被判担责,赔偿车主损失共计37219.6元。

  事件回放:夏利自燃源于短路

  本案事主姜某是一名“85后”女青年,家住本市西青区某小区。2009年6月1日,姜某从某汽贸公司购买了一辆夏利牌轿车7101型汽车,价格为32800元,车辆购置税1500元,车船费175元。其间,她卖家为其办理了车辆牌照花费200元。转天,她又保险公司投保了强制险以及包括自燃险等附加险在内的商业险,保险期间自2009年6月3日零时至2010年6月2日二十四时止。

  2010年2月13日13:30,这辆车在小姜居住的小区内,也就是其自家楼下停放时,发生火灾。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载明起火部位为驾驶室仪表板中部,火灾原因为铜导线一次短路引发火灾。相关技术部门的鉴定也证明了这一点火灾现场勘验笔录载明:火灾发生地南侧为居民库房,东侧、西侧为空地,北侧为居民楼。着火车辆停靠处附近的一层住宅墙面有烟熏痕迹。

  庭上争执:保险纠纷还是质量责任

  小姜起诉后,生产商认为原告已投保自燃险,申请追回保险公司作为本案共同被告。法庭上,厂家不同意赔偿,理由此案不属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而应是保险合同纠纷,原告购车时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自燃险,因此其车辆发生自燃所造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则认为,本案应属于产品质量赔偿纠纷,不是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判决:是质量责任,与保险合同无关

  西青区法院认为,本案起因于产品质量有瑕疵而致产品所有人遭受损害,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由生产者和销售者就法定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在本案中,小姜已充分举证证明讼争车辆系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因驾驶室仪表板中部铜导线一次短路而引发车辆自燃,足以认定涉案车辆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属于产品质量存在缺陷。被告厂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燃发生的原因并非由于车辆本身存在问题或者因改装引起

2013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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