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用途发生改变 出险能否理赔

 所属分类:  2013-8-7 18:48:25    加入收藏
 车辆用途发生改变会牵涉到相关保险的保障效力。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擅自将用途为家庭自用的机动车进行营运,并违章超载,已造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符合拒赔条件。


  对于机动车辆载客,保险公司认为,区别其是“营运”还是“非营运”的标准只有一个,那就是是否收取费用,至于所收费用之多少、是否盈利、是经常性行为还是偶发性行为、长期行为还是短期行为均可不予考虑。也就是说,凡机动车收费载客,均构成“营运”。


  保险专家提醒广大车主,不得擅自改变机动车用途,而应严格遵守相关交通条例法规,一车一用。而如果因为一些特殊情况需要改变车辆用途的,应该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如实告知相关情况。同时,专家还指出,乘客不要轻易搭乘“黑出租”,因为出险后保险公司很可能不会做出赔付,损失将由车主自己来承担。

2013年3月21日

车险理赔的核心问题主要是什么
    六不到位 车险理赔的核心问题 从目前的保险公司车险理赔情况来看,赔付率普遍较高,经营效益不甚理想。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医疗审核不到位。具体表现为“三重三轻“:重药品审核,轻诊疗检查费用审核;重药品目录对应性审核,轻医疗费用关联性审核;重车险人伤费用审核,轻非车险人伤费用审核。受公司产品线业务发展的影响,医疗审核执行不同的标准,通过削弱医疗审核力度置换客户忠诚度的现象较为明显。所以,有的不愿做过细的解释工作,怕客户纠缠,怕保险诉讼,放松了医疗审核;有的在诉讼中不主张自身权利,基本医疗范畴外用药...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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