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调查:格式合同成为拒赔挡箭牌
近日,佛山也出现了保险公司认为被盗险未生效的消费者维权成功的案例。
众多法律界人士表示,当前商业保险存在众多不利于消费者的“格式条款”(俗称“霸王条款”),消费者在出现保险纠纷时,千万不要因为合同文本上表述不利于自己而放弃维权,建议可向法律人士求助,或了解全国各地相同案例的维权裁定。而近年来,全国各地对这种“霸王条款”引发的纠纷中,消费者胜诉的案例越来越多。
新车未批改保险公司拒赔
法院判保险公司败诉
2009年12月31日,黄某购买了一辆微型客车,并通过业务员李某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购买了车辆盗抢险,保险期限自2010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10年12月31日24时。在保单中,还特别约定“全车盗险保险责任在上牌后,经本公司批改之日次日零时起生效。”
2010年1月14日,黄某的小车上了号牌。次日,他通知保险经办人李某办理批改手续,但因李某在外办事,其表示要周一才能办理手续。不过,就在1月16日周六的晚上,黄某的车辆被盗。随后,保险公司以盗抢险未生效为由,拒绝向黄某赔偿。黄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经南海法院一审认为,黄某在保险车辆上牌后即通知业务员办理批改手续,已履行相应义务,因此,该盗抢险应视为条件已成就。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黄某2.8万元及利息。近日,佛山中院终审维持了原判。
调查:格式合同成为拒赔挡箭牌
业界认为,目前汽车保险存在投保热、理赔冷的“阴阳脸”的泛滥现象,保险公司在推销保险时相当积极,在但理赔过程中却百般推诿,以格式条款、附加条款等逃避承担赔付责任。保险公司更利用普通车主不愿意通过法院等途径维权的心理,侵害消费者的权益。众多法律界人士认为,应从保险条款上规范各种争端,减少维权成本,切实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记者走访发现,由于当前汽车保险采用“格式”合同,其中有些条款并不合理,但在实际的维权中,投保人应有的权益仍然得到法院的支持。记者走访发现,在佛山各级法院提供的案例中,除了盗抢险未生效外,保险未及时过户、超过48小时报案、抢救不用医保药等的个案中,均有通过法律维权成功的案例。